排除妨害纠纷,排除妨害纠纷什么意思

时间:2022-10-18 10:22:07来源:法律常识

渭南青年网(编辑 阳光 通讯员 杜加东)近日,刘集法庭受理了一起学校起诉邻近村民腾地的排除妨害纠纷,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该类案件往往具有双方当事人争议大、矛盾代际相传、年代久远、在村组受关注度比较高的特点,故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影响较广、示范效应较强,故而,妥善地处理该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处理该案,充分地发挥基层法庭靠近基层、站在一线的优势,刘集法庭在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即积极地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谈话,同时亲自深入村组了解双方矛盾焦点,仅仅经过五日的调查了解,承办法官就已对案件的情况了然于胸,并进行了庭前调解。经过近三个小时的“面对面”及“背对背”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作为被告的王某,自愿腾出已过租赁期的所占原告的土地;同时为了被告生产、生活的便利,原告同意其部分土地仍由被告继续占有使用;另外原告自愿一次性给付被告29000元作为被告在租用该土地期间所建的地上附着物的赔偿。

该案的基本事实如下:上个世纪90年代,被告王某的父亲王某某与原告某某小学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学校闲置的一块土地租于王某某使用,后经过一次续租,合同已于2012年届期,双方再未续签合同。王某某租赁期间,在该土地上修建了鸡舍、猪舍及蔬菜大棚等不动产,王某某去世后该土地实际由其子王某管理和使用。2017年某某小学因学校扩建需求,急需王某腾出该土地,但经村委会居中多次协商,双方就某某学校应向王某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某某小学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为了及时有效地为孩子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提起先予执行申请。

承办法官在拿到该案之后,充分地认识到学校紧迫的用地需求,并紧紧地抓住了王某对学校扩建时破坏其地上附着物的心有不甘的心理。秉持着为公益助力,同时不忘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的理念,俯下身子、深入一线了解情况,通过情理的结合,最终才会出现上述的调解结果,充分地体现了一名基层干警司法为民的使命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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