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11:39:11来源:法律常识
鸿建公司与张某某等五业主、路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号】
(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 86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2009年年初,鸿建公司作为甲方与路某某作为乙方,分别就五名业主的住宅工程签订了五份承包协议,第1条约定工程概况,即工程名称地点结构、规模(壹幢叁层,总建筑面积265.21平米)及造价(1600元);第2条甲方权利义务:(1)负责工程有关报建资料、施工资料等文件盖章;(2)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进度及工人工资发放等按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施工资的整理;(3)对工程资金使用根据财务制度进行合理监督。第3条关于乙方权利义多约定:(1)以甲方名义(由乙方作为代表人)与业主分别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具体合同编号)及附件、合同文件等;(2)乙方负责缴纳按建筑面积计8元/方米(21217元)工程管理费给甲方,缴纳办法:施工报建前一次性支付,乙方负责付甲方做资料人工费2500元…(7)负责本工程发生任何劳资纠纷的责任和费用(8)负责本工程发生来往经济或其他债权债务。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鸿建公司及代表在甲方落款处盖章并签名,乙方落款由路某某签名及按指模。五业主未在会同落款处签名。后因工程款纠纷,鸿建公司起诉至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鸿建公司主张路某某是五业主的委托代理人,五业主既是发包方,又是实际施工方,双方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并提交承包协议证明。但该承包协议既没有五业主的签名,亦无五业主的授权委托书。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第275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结算、验收、质量等主要条款,而鸿建公司仅提供的该承包协议无相应主要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不能证明鸿建公司与五业主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审中,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认为,鸿建公司主张路某某是五业主的委托代理人,五业主既是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又是实际施工方,并提交了承包协议予以证明,但该承包协议乙方签名处仅有路某某的签名,而没有五业主的签名,鸿建公司亦未能提供五业主授权路某某签订该承包协议的证据。虽然鸿建公司还提供了五业主的保证书及中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复印件,但保证书的内容并不能反映五业主与路某某存在代理关系,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虽载明涉案工程的联系人为路某某,但即便路某某在规划许可申请中作为联系人,也不能证明五业主有授权路某某与鸿建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故鸿建公司申请调取上述证据原件与查清本案事实并无关联,法院不予准许。鸿建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五业主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五业主存在欠付工程价款的情况,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根据鸿建公司提供的承包协议第33关于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乙方应全面履行以甲方名义(乙方为代表人)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如鸿建公司所称,乙方为业主的话,则业主自己与自己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鸿建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其要求五业主承担本案付款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在本案中,鸿建公司提供的承包协议无五业主签名,亦无其他有力证据能证明鸿建公司与五业主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法院对鸿建公司的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