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17:53:12来源:法律常识
答案:不能。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辖16号民事裁定书
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设计合同是在建设工程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及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
虽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与工地有一定的联系,如设计合同,设计工作必须从工地勘察开始,但设计工作主体实际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勘察合同的履行尽管数据采集等大部分工作在工地进行,但后期作图、报告制作等也是在承揽单位完成,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21年11月第1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纠纷”的范围。同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限于本案由中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中,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主要针对的是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的分包合同,对于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的分包合同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在本次案由修正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建议删除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升级为第三级案由,其他第四级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理由: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升级为第三级案由,下设:(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4)铁路修建合同纠纷,(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6)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这样更加容易确定管辖,避免司法实践发生争议。这种意见有一点道理。但是,《民法典》合同编专章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果将该第三级案由删去,实在不妥。经慎重研究,此次修正不对该案由进行调整,但是需要对管辖问题予以明确,统一司法实践认识。
3、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版)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版)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年修正版)规定,“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列的第四级案由,设置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
目前法律仅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没有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更没有明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撰写于202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