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19:13:08来源:法律常识
小芳与残疾人朋友小王经人介绍认识,确立婚约关系,2021年1月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双方先行举行了婚礼。在举行婚礼之前,小王按照风俗习惯给小芳购买了三金(耳环、项链、戒指)、衣物和电动车等,又给了66000元现金作为彩礼,且购买烟酒食品等花费9000多元。然而小芳与小王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了没几天,就回了娘家,一直未归。后经调解人劝说、村委会出面调解,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王为举办婚礼、给小芳彩礼,积蓄已所剩无几。小王想,如果小芳不想跟自己登记结婚,应返还彩礼,但是小芳拒绝返还,认为彩礼是自己应得的,且双方已经举办婚礼,不应返还。
法律分析
小芳与小王经人介绍后建立了恋爱关系,按乡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了几天,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要解除婚约关系,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残疾人小王可以要求小芳返还相应的彩礼。
除了上述案例中的返还情形外,该法条还规定了两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情形可以返还彩礼,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残疾人朋友,关于彩礼返还产生的纠纷在实务中是比较多的,一定要清楚该如何用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避免受到损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