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20:44:11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张大爷去世,小儿子张乙拿出一份遗嘱。遗嘱声明:房产和存款都归小儿子所有。遗嘱代书人为朱某,见证人韩某。张大爷的大儿子张甲和女儿张丙发现,朱某是邻居家未满18岁的高中生,而韩某是张乙公司的员工。那么,韩某是合格的遗嘱见证人吗?
朱某和韩某按照法律规定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这直接导致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而无效。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40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律师评析
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遗嘱见证人应当有一定的要求。《民法典》没有从证明规定遗嘱见证人所具备的条件,但明确了遗嘱见证人不能是以下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见证人应当对事物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的行为能力,应以其见证遗嘱设立时的情况为准,如果在遗嘱见证时神智正常,而后丧失行为能力的,那么其见证有效;反之,如果进行遗嘱见证时无行为能力,而后具有(或恢复)行为能力的,其所做遗嘱见证仍是无效的。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直接参与继承,同继承本身有重大和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由他们代书遗嘱,歪曲遗嘱本意、篡改遗嘱、更改遗嘱内容等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利益的风险难以避免。即使继承人、受遗赠人完全忠实于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但其身份的敏感性也容易引起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怀疑,从而挑战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引起相关的法律纠纷。所以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指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租父母,共同合伙经营的合伙人以及债权人、债务人等。该类人员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存在损害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利益的风险,也易引起挑战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法律纠纷,故法律规定此类人员也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律师提示
应注意,依照法律规定不能做遗嘱见证人的人,也不能做代书遗嘱中的代书人。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135条关于代书遗嘱的要求,代书人是由见证人中的一个来担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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