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21:25:08来源:法律常识
6月9日上午,省检察院举行江苏检察机关检察听证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6起典型案例。
王某与A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监督案
——以公开听证化解劳动争议,司法救助解决群众困难
一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7年,王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车床工作。2017年,A公司实际负责人在同一地点注册成立B公司。2018年后,王某与A、B公司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加入了B公司微信工作群,身着B公司工作服在原岗位工作。2019年7月,A公司以企业解散为由,直接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王某认为,A公司解除合同行为系违法解除,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不予支持后王某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王某工资、社保由A公司支付,A公司提前解散属实,终止劳动合同合法,且已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被中院驳回后,多次向省市两级法院、检察院信访、申诉,并寄送工作服。2020年9月23日、30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收到省市两级检察院转件后受理审查。
二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申诉人多次信访积怨较深。为查明案件事实,充分释明法理,搭建沟通平台,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4日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劳动法专家咨询委员、相关领域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为听证员,提前告知权利义务,介绍案情和案件焦点,并依规向社会公告听证基本信息。
细致调查核实,为开展听证打下基础。检察机关通过调取裁判卷宗、工商档案、公司账册,实地走访企业、查看生产状况,询问王某、两公司负责人及员工,查明两公司虽在同一地址经营,但订单生产及账册分立,王某工资、社保由A公司支付。A公司负责人因年事已高,精力有限,决定解散A公司,重点发展B公司。A公司已结清税务事项,于2020年1月完成注销登记,并以企业解散为由先后与多名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另查明,2015年,王某工作时眼睛被木条击伤,未进行工伤鉴定,企业也未赔偿,视力受损,影响求职,近期工作无着。
专家评议明晰法理,引导化解矛盾。公开听证由承办检察官主持,参加听证的劳资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发表各自意见,出示相关证据。听证员仔细询问后经过评议,认为综合工资、社保支付、实际工作岗位等情况,王某应为A公司员工,企业解散并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合法,王某请求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双方认可检察机关意见,但王某怨气未消,心绪难平。检察机关引导企业从人文关怀、社会责任角度处理纠纷,尊重老员工对企业的情感,反省公司解散时未与员工充分沟通协商等问题。企业接受建议,对于未考虑员工感受,沟通、管理上的不当之处当场向王某赔礼道歉,同时表示愿给王某一定经济补偿。检察官及时肯定企业的诚意,也希望王某体谅企业难处,王某接受道歉,同意和解并签订息诉罢访承诺。
采纳评议意见依法作出决定,司法救助解决群众困难。2021年1月6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采纳听证评议意见,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告知听证人员。2021年1月15日,检察机关受理王某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企业安全教育、劳动法律法规培训不到位,在王某眼伤后,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且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王某未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相应赔偿。考虑到王某医治伤病花费较大,现无固定收入、妻子打零工为生,且女儿仍在上小学,家庭生活困难,企业补偿亦有限。为体现司法关怀,1月26日,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
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劳动争议民事监督案件开展公开听证,是精准监督、解决法律争议,弥合矛盾、修复社会关系裂痕的重要手段。本案的公开听证中,检察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引入劳动法专家、相关领域人大代表等专家型听证员,厘清争议焦点,汇聚各方意见,综合评议观点,提升疑难复杂案件的释法说理水平和司法公信力,以“兼听则明”的广说理、深释法让劳动者与用人企业信法服判。在听证过程中,找准申请人身为老员工对企业有“老感情”,对企业强硬沟通方式心怀芥蒂这一症结,引导企业当场赔礼道歉解开“心结”,以“将心比心”的讲情理、暖疏导让劳资双方对检察机关民事监督结果满意,化解多年积怨。
公开听证要避免“一听了之”,应从供给侧优化检察听证产品,为听证提供“售后服务”。综合运用司法救助、回访调查等方式,关注听证“后阶段”矛盾的实质性化解,消解听证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兼顾保护员工权益和支持企业合法经营,避免“为听证而听证”的形式化误区,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帮助群众疏难解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