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00:06:0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原告陈某以双方合作建房为由主张建房赔偿款,法院审理后以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不一致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13年9月,经过朋友介绍,陈某认识了朱某,因开发房产急需用钱的朱某向陈某借钱,约定每月利息5分,并以该项目中的三套房产为抵押物,并承诺预期未还款,三套房产归陈某所有。为让陈某安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和合作建房协议。以为可以“高枕无忧”的陈某分三次向朱某女儿邓某转账共计57.5万元,坐等高额收益的陈某却迟迟没有等到朱某的还款,双方合同上所写的抵押房屋也并未建成,被抵押的房屋又经过多次变更,陈某依旧“一无所获”。精疲力尽的陈某再次与朱某协商,朱某答应支付陈某合作建房款共计177万,并将合作建房协议全部收回,月息3分,朱某于2018年5月31日前连本带息一次还清。2018年8月16日,因朱某未履行协议,陈某将朱某、邓某以及朱某的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双方因是借款纠纷还是合作建房纠纷产生了分歧,陈某坚称欠款177万是合作建房款,而朱某则称双方是借款纠纷,177万元是57.5万元息滚息而来,不存在合作建房,利息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月息2分计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通过银行向邓某转款57.5万元,通过陈某提供的借款协议和合作建房协议,可以认定朱某房产公司向陈某借款57. 5万元并以其房屋作为抵押物的事实,故双方之间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合作建房协议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朱某提供的177万欠款凭证也明确说明了由朱某房产公司将作为欠款担保抵押的某商业楼中三套房产的合作建房协议书全部收回,明确该房屋为抵押物。朱某主张按照民间借贷纠纷给付原告月息2分的利息,经法院向陈某释明应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变更诉讼请求,但陈某坚持认为属于合作建房赔偿,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法院已明确向原告释明本案法律关系,原告仍拒绝变更,故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原告可以民间借贷为由另行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