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00:09:07来源:法律常识
赣州法院网讯 宁都一男子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又盗窃二部手机。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判刑罚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部分予以撤销;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2005年11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2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5月13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4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来到宁都县城中山南路某餐馆内,趁被害人陈某午休睡着之际,将陈某放在桌子上的一台手机盗走。该被盗手机价值630元。
同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趁被害人温某家的房门未关,进入温某位于宁都县梅江镇经济适用房的家中,将放在桌上的一台手机盗走。该被盗手机价值336元。
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被盗手机已归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胡某主观恶性大,有入户盗窃情节,还有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其有坦白情节,且已追缴赃物,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