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00:13: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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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带读《劳动合同法》43-44条。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关键词: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工会
劳动者有“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无过错情形下要提前三十日通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但用人单位没有“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欺诈、隐瞒重要信息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6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协商,也无须提前三十日通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8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需要经济补偿,而且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还要事先协商。
9、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0、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9-12条是企业可以裁员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需要事先告知,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
以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儿强调的是通知,工会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用人单位无须经过工会的批准和同意。如果未通知工会而与劳动者通过以上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如果将解除理由通知了工会,工会未同意但用人单位仍解除,不属于非法解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键词: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是完全两个概念,有些企业HR往往产生混淆,一旦概念混淆而出具错误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极有可能承担违法责任。
劳动合同终止简单说是期限满了、主体死了。期限满了指劳动合同期满,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失去对对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没有继续履行下去的基础,终止!而主体死了包括劳动者死亡和用人单位死亡,一方死亡劳动合同也没有履行下去的基础了,终止!用人单位死亡包括破产、被强令关闭、单位解散等,用人单位不再存在,也就没有合同可以履行的基础。
而劳动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如果劳动合同期满说明劳动合同已经不再存在,谈何解除。相比而言,劳动合同终止争议较小,而劳动合同解除就要慎重。
相关链接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