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01:30:09来源:法律常识
实践中,有的父母很聪明,将买的房子挂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想卖的时候由家长带着孩子在合同上签字,如果房屋行情有变感觉己方吃亏了,又提出房屋出售行为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想用这个理由要求确认房子买卖合同无效。对于这样的要求,法律支持吗?
依据《民法典》第 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监护人有权也应当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进行保护。但这不等于监护人可以打着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旗号变相维护自身的利益,否则有滥用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之嫌。
就此类案例而言,一般分为两种情形。情形之一:房屋买卖通过中介达成交易,双方事前并不认识因此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而考虑到未成年子女没有收入,购买房屋的资金源自父母,房屋平时由父母管理,收益自然也由父母自由支配,只要交易约定的价款与当时市场行情相符,不能仅凭父母自述即认定交易损害未成年人利益而确定合同无效,否则对另一方交易人不公,也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情形之二:未成人的房屋是完全受他人赠与,或者未成年人有收入且房屋是用其自身收入购买,此种情形下其父母只有能证明出售房屋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否则不能出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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