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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19 16:48:10来源:法律常识

3月15日,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茂名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茂名市消委会”)发布2020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具体有哪些,一起看看吧!

案例一:

茂名某建材市场店收取60多户业主超过100万元的货款后,于2020年8月6日停止营业。此店负责人及设计师在门店倒闭后有意隐瞒,佯装对受害者都正常进行服务,并催促未缴足款项的受害者尽快确认签订合同缴足尾款,制造门店仍在正常营业的假象,意图收取更多的钱但又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网民称其订单在广东某公司注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查询,并显示“订单有效”,该公司派专人到茂名与一众受害消费者进行协商,给出的方案是让受害者再交付60%的款项才继续出货安装,并推脱该公司与店负责人没有任何关系,企图以撇清公司作为品牌厂家的责任。消费者只能向市消委会投诉。

【处理结果】

经茂名市消委会调查和调解,消费者张小姐与广东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广东某公司继续为张小姐承做家具。

案例二:

陈女士因孕期长了很多黄雀斑,所以产后来到某美容院,想改善脸部的这种情况。当时美容院向陈女士承诺:经过他们美容院的处理之后,陈女士的脸一定会变得很漂亮,白里透红,所需费用为8000元。陈女士随即和美容院签订了合同。该美容院对陈女士进行了洗脸、磨脸等,三个月后,陈女士发现脸部开始出现感染、溃烂,到人民医院就脸部问题就诊,被告知如果要治疗好,所需费用大概为2万元。于是来到美容院想要退钱,双方协商不成,陈女士只能来到消委会进行投诉。

【处理结果】

经茂名市消委会调查发现,该美容院使用的产品为中草药自制产品,没有厂名厂址。后经茂名市消委会调解,美容院同意退还陈女士8千元及赔偿2万元。

案例三:

茂名市某家具代理商收取了客户的2万多元款项,数月后迟迟不发货。经跟踪调查,客服表示代理商尚未打款给总部,故尚未生产。记者到门店了解情况时,门店负责人表示,该店已破产并转租给别人,扬言“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受害者可以报警抓他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他。受害消费者表示,该小区有十多户业主在该店购买订购了产品,涉及金额达30多万元,该商家行为涉嫌诈骗。消费者便向市消委会投诉

【处理结果】

经茂名市消委会和信宜市消委会调解,此公司代表与受害消费者已签署债权转让协议41份(涉案金额合计:1171908元),签署该协议后,该公司承诺按上述方案为消费者提供公司的产品,消费者表示对该公司处理方案表示满意。

案例四:

消费者张生投诉与茂名市某楼盘签约时,开发商要收取张生律师费800元。张生事后发现此收费不合理,涉嫌强制收费,后与楼盘服务人员交涉,要求不交此笔律师费,无果。张生向消委会投诉。

【处理结果】

经茂名市消委会调解,开发商关于购房签署合同以及办证手续事宜,买受人可选择以下方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1)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无需支付相关委托代办费用;

(2)买受人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买受人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需自行承担代理费用,并签署授权文书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权属转移登记等。

案例五:

消费者马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包饺子,回家之后发现这包饺子坨成了一块,随后消费者又发现,他所购买的这包饺子的包装袋上,并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于是消费者返回该商场投诉,但商场方坚称消费者这包饺子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消费者自己抹去的。消费者无法接受,只能向消委会投诉。

【处理结果】

经茂名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这包饺子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是消费者抹去的,而是这包饺子出厂的时候漏打的,商家的这种行为涉嫌构成欺诈行为。经市消委会调解,消费者马某获得500元赔偿。

案例六:

2020年1月19日,李女士在茂名某补习班交了26000元的早教费用,随后要求退还学费,该早教中心告知若退学费需要扣除5%的手续费,李女士表示该早教中心在之前并未告知退款需扣除手续费,对于扣手续费的问题不满。于是李女士便向消委会投诉。

【处理结果】

经调查,该补习班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茂名市消委会调解,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同意退款26000元给投诉方,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七:

2020年2月23日,李女士在茂名市某加油站加油的时候,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向李女士推销去油污清洁剂,价格为40元一瓶,但是没有告知李女士该清洁剂一共有十瓶,在未经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两瓶清洁剂投入使用,在付款的时候,要求李女士支付十瓶清洁剂一共400元的费用,李女士认为该加油站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要求加油站退货退款,并且给予一个合理的解释,与商家协商无果,于是便向消委会投诉。

【处理结果】

经过茂名市茂南区消委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对其员工推销清洁剂商品时未解释清楚造成消费者不满的情况向消费者表示诚恳道歉,并同意退回400元给消费者。

案例八:

2020年初,市区某幼儿园,收取了李先生小孩的学费和伙食费共6380元,但是当时受疫情影响还没有开学,该幼儿园也未退还该学费和伙食费用,对此李先生感到不满,便向幼儿园提出要求退还6380元的学费和伙食费,遭到拒绝,为此李先生向市消委会投诉。

【处理结果】

经茂名市消委会调查和调解,被投诉方同意退回学费和伙食费共6380元给投诉方。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九:

黄女士购买茂名市某小区的一套房,该楼盘以购买方协议书写明在2019年5月20日前交首期可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但楼盘拖延到2019年12月20日签订购房合同(目前未签订)期间,黄女士曾咨询过销售何时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但未果,对此黄女士感到不满,要求退回首期123728元,遭到楼盘拒绝,于是向消委会投诉。

【处理结果】

经茂名市化州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退123728元回给黄女士,双方表示满意,投诉人不得再追究。

案例十:

李先生在茂名市区购买了一台柜式变频空调,年底,李先生一家喜迁新居,因为天气比较冷,一直没有开启空调机使用过。次年,李先生打开空调发现显示屏一直显示“HR”字样,无法运作。李先生赶紧打电话让商家派人来维修。由于李先生住的楼层较高,需要高空作业,空调维修好后师傅要收取200元的高空作业费。李先生对此表示不理解,空调明明还在保修期间,师傅怎么能额外收取费用?于是消费者便向市消委会投诉。

○【处理结果】

经调查,商家涉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在市消委会调解下,商家与李先生最后协商一致,商家同意退还200元给李先生。

【通讯员】卢伟清

【作者】 杨金凤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来源:南方+ - 创造更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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