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0 10:16:07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李银磊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沃土千里,九州腹地......河南是一个幸运的地区;旱灾,蝗灾肆虐,河南是一个不幸的地区。
2021年,河南遭遇了千年一遇的水灾。
疾风知劲草。大灾面前,河南人民坚韧不拔的精神得以突显,但也有一些不太和谐的现象——坐地起价。
从7月17日开始,郑州的雨就没有停,连续的降雨也使整个城市陷入瘫痪之中。
在这样的大灾面前,仍有商家在发国难财。
7月21日,一名微博网友在网上发出一条信息“(原价)二三百一晚的酒店直接涨价到二千多三千多!”。通过视频可以看到,郑州希岸酒店高铁站店已经酒店价格上涨为2888元。
7月22日,郑州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支队迅速展开调查,经查证认定该酒店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行为。随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郑州希岸酒店高铁站店50万元的处罚告知。
该处罚一经发出,得到社会公共的广泛支持。
2020年,全世界陷入新冠病毒泥沼之中,中国更是成为了病毒阻击战的第一个战场。但在湖北应急响应启动后,宜昌某公司在生产成本涨幅不大的情况下,连续多次大幅提高熔喷布对外销售价格,最高至35万元/吨。
2020年2月16日,宜都市市场监管局提醒该公司,但该公司并未改正上述行为。执法机关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遂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200万元。
另外,在疫情期间还有因为“一斤白菜定价近7元,一颗白菜买下来竟需要63.9元”被行政处罚50万元以及“10只口罩850元”药店被行政处罚300万的案件。
事实上,价格行政处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事实认定,二是行政程序及法律适用。
灾难面前“发国难财”的这些行为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关于处罚的程序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应接到投诉举报后立案调查,经调查询问、调取证据、处罚告知、召开听证会、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
部分经济学家主张,建立完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灾难面前也应当认可供需关系变化造成的价格变动。但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价格的作用是保障合理配置资源,市场价格总水平应当是稳定的,立法应当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因此,发国难财是万万行不通的!
当然,不论是价格行政处罚还是其他类型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有权利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救济。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