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北京大厦律师,海口北京大厦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0-20 14:01: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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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9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他至少是8个孩子的父亲

他病逝后,5位非婚生子女起诉分遗产,并将起诉标的额暂定3001万元

法院一审认定原告主张九家公司资产属于父亲遗产,没有法律依据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海口男子刘志明因患鼻咽恶性肿瘤病逝。生前,他置办了3处房产,是9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此外,风流倜傥的刘志明至少是8个孩子的父亲。刘志明病逝4年后,5位非婚生子女才得知消息,为了争夺父亲的遗产,他们将父亲的两位婚生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分割父亲的遗产,同时将起诉标的额暂定为3001万元。为此,一场继承纠纷就此展开。

案由:

父亲病逝,5位非婚生子女起诉分遗产

刘志明与周敏于1980年10月5日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刘智敏、刘智泽。风流倜傥的刘志明在与周敏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多位女子发生婚外情并生育多个子女,其中就有刘阳舒、刘高原、刘振凯、刘鸿骞、刘风佑等。

2008年11月19日, 刘志明在广东某医院患鼻咽恶性肿瘤病逝,后子女们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为此,5位非婚生子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阳舒、刘高原、刘振凯、刘鸿骞、刘风佑与刘智敏、刘智泽共同分割父亲的遗产,起诉标的额暂定为3001万元,以最终查明的遗产数额为准。

5位非婚生子女称,由于当时他们尚在海口市学校读书,父亲在广州住院期间由刘智敏、刘智泽看护,父亲去世后,刘智敏、刘智泽为了独吞遗产没有向他们告知父亲去世的消息,他们在2012年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有关医院及殡仪馆查实了父亲去世的事实,要求刘智敏、刘智泽将父亲的全部资产提交出来依法分配。可刘智泽2014年却起草一份所谓的《遗产分配协议书》,只同意给他们各买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和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其他遗产全部归其所有。他们不能接受如此不平等协议,并多次找到刘智敏、刘智泽,要求将父亲的全部财产和权益提交给各继承人,由全部继承人协商分配方案,但刘智敏、刘智泽不同意。

“父亲生前开办的9家公司名下价值上亿元财产全部由刘智敏、刘智泽占有、控制和使用,并且已经擅自变卖了价值几千万元的公司土地资产。我们无法确定遗产的范围和数额。”5位非婚生子女称,刘智敏、刘智泽的行为已违反了继承法有关规定,侵害了他们的合法继承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该诉讼。

被继承人妻子:

被继承人经营的企业有大量负债

开庭时,刘志明的原配妻子周敏就上述诉讼请求陈述称,首先,刘志明生前虽然经营多家企业,但长期经营不善,无论是这些企业还是他个人对外都有大量负债,至今还没有还清,为此,儿子刘智泽已向法庭提交了负债清单及在刘志明死亡后陆续还款的情况。

“在刘志明患鼻咽癌住院治疗的四年多时间里,为了帮他治病求生,我们夫妻俩的半生积蓄基本用尽,刘志明去世时几乎没留下现金存款,登记在他名下的房产只有海口市某村房屋和海口市新某大厦某房屋,此外没有其他房产或宅基地。”周敏称,对于刘志明生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几家企业,刘志明当年是否以个人资产投资过,还是借别人的钱投到里面,她作为一名家庭妇女并不是很清楚。刘志明去世后,她儿子刘智泽接手打理这些企业,也主要是在帮企业处理遗留问题,到现在还有好多外债没有还清。

被告:

被继承人名下九家企业不属于遗产范围

据悉,开庭前,刘智泽向法院申请追加刘佑运、刘基灿、刘智宇三人参加诉讼,为确定上述三人是否系刘志明的非婚生子女,法院通知他们进行亲子鉴定,刘智宇按要求做了亲子鉴定。经鉴定,刘志明系刘智宇的生物学父亲。法院据此追加刘智宇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而刘佑运、刘基灿接到法院通知后未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不能确定其是否系刘志明的生物学子女,故未追加其参加诉讼。

刘智泽称,针对刘阳舒等五名原告所提交的被继承人遗产清单中所列举的刘志明个人名下财产情况,其中仅有海口市新某大厦房屋以及海口市某村房屋系登记在刘志明名下的房产。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二处房产均属于父亲与母亲周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上述二处房产的50%权益分归母亲个人所有,剩余50%的房产权益才可作为父亲的遗产,由所有适格的继承人共同依法分割。

答辩人刘智泽从家中整理物品时找到的一份《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称父亲在广东省东莞市某村可能还存在一处农村住宅房产,但该房屋目前的权属情况尚待进一步核实。

此外,刘智泽还称,父亲生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九家企业,其名下的资产系企业资产,均不属于被遗产人的遗产范围,本案任何继承人均无权予以分割。

法院:

原告主张九家公司资产属于父亲遗产,没有法律依据

海口中院经审理查明,周敏系刘志明配偶,刘智敏、刘智泽系刘志明的婚生子女,刘阳舒、刘高原、刘振凯、刘鸿骞、刘风佑、刘智宇系刘志明的非婚生子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周敏与上述8位子女均属于刘志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经查,刘志明没有现金或存款遗留,其名下有三套房产,均是在与周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据此,应当将刘志明名下的三套房产的50%份额认定属于周敏所有,其余的50%份额认定为刘志明的遗产。刘志明生前虽在多家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但仅是企业的管理人员,其名下没有公司股份,故刘阳舒等5名原告主张的九家公司资产属于刘志明的遗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继承人刘志明名下坐落于海口市新某大厦房屋的50%产权、海口市某村房屋的50%产权、广东省东莞市某村房屋50%产权属于周敏所有,三套房屋其余50%产权属于被继承人刘志明的遗产,由继承人周敏以及8位子女各继承九分之一份额;驳回刘阳舒等5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如被继承人在世时立遗嘱,就不会引起分割财产纠纷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荣律师表示,本案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进行分析:第一,遗嘱继承更加能体现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受同等权益。因此,非婚生子的身份并不影响其继承遗产的权利。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是财产继承的两种不同形式,且我国秉持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本案中,如果刘志明在世时立下了遗嘱,就不会引起各继承人通过诉讼要求分割财产的纠纷。所以,为了最大程度反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建议每个人在生前订立遗嘱;第二,2021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典》新增了遗嘱管理人制度。本案中,因涉及的遗产众多,牵涉较多债务,且被继承人数众多,如果有遗嘱执行人,便可以较为清晰地清理遗产和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减少不必要的争议;第三,《民法典》中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这使得设立遗嘱成为一件较为容易的事情。被继承人即便在遇到意外等情况,也可以及时通过录像订立遗嘱;第四,《民法典》中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当出现多份遗嘱且内容相冲突时,不再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而是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可以最大限度地反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保财富传承自由。(稿件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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