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头区离婚律师电话,举报他们英语

时间:2022-10-20 16:45:07来源:法律常识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65号

本院在执行王长锁与赵先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先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举报他们

被执行人:赵先锋,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城县锦源小区1栋。公民身份号码:622801197004020455。

凡向本院举报赵先锋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先锋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赵先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1867.79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1515 1775208320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66号

本院在执行赵鸿涛与杨军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军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举报他们

被执行人:杨军儒,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春荣镇雷畔村汪咀东组。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6502192770。

凡向本院举报杨军儒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军儒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杨军儒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525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5591 1810934736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67号

本院在执行王世强、王向阳与李毛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毛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举报他们

被执行人:李毛毛,女,199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早胜镇清华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9702151408。

凡向本院举报李毛毛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毛毛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李毛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8225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5591 1810934736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68号

本院在执行赵志敏与杨清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清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举报他们

被执行人:杨清社,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宁县宫河镇东里行政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62282519700818065X。

凡向本院举报杨清社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清社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杨清社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505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5591 1810934736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69号

本院在执行邱满红与刘晓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晓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举报他们

被执行人:刘晓刚,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早胜镇北街村九组。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7909031279。

凡向本院举报刘晓刚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晓刚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刘晓刚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1162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5591 1810934736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70号

本院在执行南卫东与杜锁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锁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举报他们

被执行人:杜锁宁,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早胜镇樊村八组。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7405181310。

凡向本院举报杜锁宁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杜锁宁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杜锁宁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5210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5591 1810934736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71号

本院在执行梁文刚与赵丽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丽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举报他们

被执行人:赵丽娜,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平子镇半坡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9203100649。

凡向本院举报赵丽娜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丽娜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赵丽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5591 1810934736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72号

本院在执行刘冬冬与何万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万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举报他们

被执行人:何万恒,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平子镇下塬村七组。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8809120615。

凡向本院举报何万恒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何万恒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何万恒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307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5591 1810934736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6执悬73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与王永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永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举报他们

被执行人:王永锋,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浦城县坡头镇。公民身份号码:612128196602142837。

凡向本院举报王永锋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永锋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元现金,举报王永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8022.04元。

本院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4-6625591 1810934736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来源 : 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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