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0 19:31:10来源:法律常识
1999年,环宇公司依法取得一处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018年8月24日,环宇公司收到“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送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告知书》,认为涉案房产存在“疑似违建”的问题。
2018年8月26日,街道办对环宇公司采取断电措施,并于同年8月27日、9月21日分二次强制拆除环宇公司1500平方米左右的厂房,厂房内众多物品毁损灭失,严重侵犯了环宇公司的合法权益。
环宇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私自搭建违章建筑。下达拆除告知书后,要求环宇公司对相关违法建筑进行自行拆除。
环宇公司收到告知书之后,以多种理由拖延拆除,之后经街道办多次催促,环宇公司明确要求街道办,协助其进行拆除的。
因此,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合法合规。
本案的关于争议焦点为:街道办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物,应当先行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须经催告等前置程序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等,才能依法强制拆除。
具体到本案中,街道办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既无行政强制决定,又未遵循行政强制执行法定程序,应属违法。
确认街道办拆除环宇公司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