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当地劳动律师所,缩减人力成本的办法

时间:2022-10-21 04:54:06来源:法律常识



企业减员(降低人力成本)的方法及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作者:高欢胜 律师

单位: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随着中美贸易战越演越烈,给两国的社会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冲击,而首当其冲的经济主体则是两国主要依靠对外贸易的企业。因贸易战争导致进口国的关税提高,随之而来的是导致出口国企业运营成本的提高,业务量减少,部分企业已难以为继。企业为了能在困境中坚持下去,必然会想方设法去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而在企业经营中,人力资源成本则占了总成本中较大的比重,尤其是劳动力密集型的企业。企业为了应对经济危机,祈求在夹缝中获得生存,大部分企业通常会选择通过减员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从而降低经营成本。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企业减少人力资源成本的直接方式就是减员。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中减员的方法有直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经济性裁员及企业给员工放长假。但是,大部分企业基本上不会选择直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企业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即按照劳动者在企业工作的年限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有部分企业会选择经济性裁员的方式。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由此可见,经济性裁员的法律程序严格,按程序完成裁员所需的时间相对较长,且也需要承担一定经济补偿责任,即按照劳动者在企业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除了上述两种方式,还有的企业会选择给员工放长假的方式来减少人力资源成本,待企业渡过危机之后再通知员工回来上班。今天,我们着重讨论下给员工放长假的法律问题。

企业减员(降低人力成本)的方法及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1、那么企业是否能单方面给员工放长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4年12月6日颁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由此可见,企业若因经济性停工停产的可以单方面给员工放长假,但是在放假期间企业需要依法向与员工支付相应的生活费。

2、企业给员工放长假是减员的几种方法中的最优选择吗?

相对于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及经济性裁员而言,给员工放长假是一种更高效、相对成本较低的方式。若企业可以预判在一定期限内能解决企业经济危机的,给员工放长假不失是一种较好的降低用工成本的方法。但需要注意的是,若企业无法在可以预判的期限内解决企业经济危机的,给员工放假的时间过长或最终企业无法复工复产而需要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企业仍需向劳动者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相对于给员工放长假而言,企业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及经济性裁员则是一劳永逸的方法。由此可知,企业给员工放长假未必一定就最优的方案,企业需要视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抉择。

3、谈到这里,就延伸出另外的一个法律问题:企业给员工放长假期间,员工能否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由此可知,在法律上是没有完全否定双重劳动关系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应当是有条件的予以支持。对于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一般存在于下列情况:(1)下岗、工伤、病休、内退职工另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转档案,社会保险仍旧有原用人单位缴纳;(2)职工离职后未办手续即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3)劳动者利用休息时间到其他单位兼职;(4)停薪留职、放长假或与原用人单位失去联系的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因此,如果企业与劳动者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企业给员工放长假期间,员工是可以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而言,企业因经济性停工、停产而给员工放长假,再根据法律规定的规定支付员工的生活费是难以满足员工在经济上的需求。在劳动者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不会损害原企业的权益的前提下,若再否定员工不能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进行获取经济收入的,则可能会给社会增加不稳定的因素,也是不合乎情理的。所以,在法律法规并未否定不可为情况下,即可为!这体现了法律的温度。

企业减员(降低人力成本)的方法及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Kingwin law firm),原名(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0年,是东莞市第一家、全国第一批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启盟律师所采用“律所团队化,团队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以“传承、专业、平等、极致”的价值观为本,引进高素质法律人才,多年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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