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22:41:04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男, 1991 年 12 月 20 日出生,汉族,住址: 广东省兴宁市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33
被告:李,男,1993 年 7 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 东莞市石碣镇 ,身份证号码: 4 ,联系电话: 13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偿还借款肆万元正及利息(自2019年6月21日起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4373元);40000元×164天×2%/30=4373元
以上合计 44373 元
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9年6月20日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元。原告将 肆万 元转账给被告,并同被告约定还款日期 2019年 11月 1日。双方签定了借款合同。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将此借款款项偿还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