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23:02:11来源:法律常识
这是圣运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被强拆并依法获得合理赔偿的典型案件。
自己老宅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强拆,赵女士通过报警锁定强拆主体,在圣运律师帮助下,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等途径收集证据,再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最后通过行政赔偿诉讼获取491万余元赔偿款。征收方于2017年作出的估价评估报告中,房屋重置成新价27万余元,装修、设备及附属物21万余元。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给大家解读这个案件。
赵女士在北京某区有一块宅基地,房屋面积298.73平方米,在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腾退范围内。2017年4月,针对该项目,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作出《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腾退补偿方式采取宅基地面积置换腾退安置房面积与地上物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2017年5月15日,某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针对赵女士涉案房屋作出估价结果报告,价值时点为2017年3月30日。估价结果为房屋重置成新价约270000元,装修、设备及附属物约210000元。因不满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问题赵女士与街道办无法达成一致,一直未签约。2017年7月30日,赵女士房屋被强制拆除,建筑内设备物品被毁坏。
房屋被强拆后,赵女士马上报警,当地公安分局经过审查认为赵女士房屋被拆属于街道办行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女士向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求助,2018年4月25日,为核实涉案土地是否被征收,在律师帮助下,赵女士分别向相关部门申请书面公开涉案土地的项目报批、用地报批及征收土地等方面材料,通过信息公开得知征地手续不存在,同时也不存在合法的建设项目。
于是,2018年4月26日,赵女士向区法院起诉,2018年9月13日,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于2017年7月30日对赵女士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其后,赵女士继续委托圣运律师帮助索赔,2019年4月26日,赵女士提起赔偿诉讼。
赵女士认为在强拆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街道办仍强占且拒不返还赵女士合法拥有的土地的行为属于违法,因此赵女士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街道办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
街道办辩称“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的要求为赔偿范畴,但赵女士未向街道办提出过赔偿申请,未经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因此,本案不符合行政赔偿案件的起诉条件,并且案涉土地不具有返还或恢复原状的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因涉案房屋位于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腾退范围内,已经灭失,客观上不能恢复原状,街道办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应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法院参照估价结果报告中关于房屋建筑面积、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等相关内容,判决街道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赔偿赵女士房屋灭失损失490余万元,室内物品损失5千元,残值损失3千元。目前,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中,因征收方对于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故征收方应当依法对其违法行为给赵女士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王有银律师提醒广大拆迁户,如遭遇强拆,或者认为补偿不合理,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合法权益因何受损?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