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2:55:11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7月,某市某小区三期工程动迁,拆迁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元先生在该小区有一个面积300平米的商业用房。经评估,该商业用房的拆迁补偿总额合计为100万元。但由于该商业用房所处地段较好,而且目前盈利效果良好,保守估计该房市场价在300万元以上,元先生拒绝接受评估补偿,而要求原位置回迁,原房屋面积300平米一点也不能少,是多少补多少。拆迁人认为其要求过高,未与之达成协议。
2020年8月10日,拆迁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市建委递交了《裁决申请书》。8月21日,某市建委对元先生作出《行政裁决书》。(备注:该项目启动日期是2009年,拆迁许可证一直申请延期,因此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裁决程序。)
眼看拆迁既成事实,元先生心急如焚,决定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多方了解,元先生找到了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英淇律师与之沟通维权方法及相关事宜,元先生当场决定委托律师帮其维权。
在接受委托后,英淇律师对案情进行梳理,决定起诉拆迁许可证与拆迁裁决书,并起草了行政起诉书。对拆迁许可证提出行政诉讼后,英淇律师对拆迁裁决诉讼申请了中止,打乱拆迁公司的节奏。
之后2021年3月初,英淇律师分别以某市发改委、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规划局为被告向某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三份《行政起诉书》,诉请法院确认《关于建设某市某小区三期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的通知》《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
在拆迁许可诉讼中,律师发现,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材料中存在着申请书、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等方面的问题,且没有进行听证与公告,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因此,英淇律师主张拆迁许可违法并应当予以撤销;在裁决诉讼中,根据裁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与裁决程序违法两个关键点,论证了拆迁行政裁决的违法性。
2021年,针对该案,某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英淇律师提出上诉观点,而拆迁方及相关部门也没有拿出有利证据。
没过几天,拆迁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便主动要求通过沟通协商,同意元先生进行原位置回迁安置协商。要求是我方撤诉,我方同意协商,前提条件是协商后签订合同才能撤诉。之后本案协商解决。
本案到此划上句号,元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为表达感激之情,元先生给英淇律师送来了一面锦旗,感谢英淇律师为其维权!
依据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现实中,若遭遇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合理,被征收人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房屋征收过程对专业知识和专业程序的要求,这就需要专业律师来帮忙了,只有这样才能以最低的成本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