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2:35:04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刘婷婷 法学副教授
这又是一起因“差评”引发的纠纷。
据媒体报道,2020年2月,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张铭(化名)购买了“文科考研网”的复试班,一个多月后,他在知乎“文考网怎么样”话题下,匿名评价时称“……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2021年9月,张铭收到广西省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铭上述言论中“虎视眈眈”“网暴”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另一名被告“马倩”因评价文考网言论中“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也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铭和“马倩”在知乎网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24小时,向原告赔礼道歉;分别向文考网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分别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772.5元。目前,张铭等人已选择上诉。
从法律上讲,张铭等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值得商榷。作为消费者,有对不满意商品或服务给出差评的权利,而商家对差评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平心而论,张铭的负面评价或许并不中听,却也并非空穴来风、无中生有。张铭事先购买了文考网的服务,课程结束后,认为课程质量一般,这才有上述差评。既然有此“事实”作为铺垫,就谈不上恶意攻讦,侵犯人格权利。
不仅如此,据张铭反映,他多次看到,“文考网的工作人员把给负面评价考生的微信账号和聊天内容,在微信群等地方公布出来”。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受到法律保护,公开消费者个人微信账号和聊天内容,已然构成侵权。此外,文考网的工作人员还表示,如果消费者给好评,会给予他们一些免费的“福利”,比如免费的资料、服务等,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中“不得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的规定。如果这些情况属实,不仅证明“网暴”一说并非捏造事实,与侮辱诽谤相距甚远,更须追究相关企业的法律责任。
在有关企业看来,张铭等人的“差评”侵犯自家名誉权,客观上造成了经济损失。但从实际情况看,危害并不大。张铭的留言,姑且不论言语并不苛刻,发表后寥寥无几的传播量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等现实危害,可谓微乎其微,更何况报道还谈及,张铭对该课程的评论中还包含若干正面的评价。
对于这起纠纷,很多人质疑,差评与侵权之间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其实,最高法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由此表明了反对滥用诉权、压制消费者差评的司法态度。
令人遗憾的是,因距离及新冠肺炎疫情等原因,张铭申请远程参与庭审,但他和代理人均未能参与庭审,因为“当时法院没有相关远程庭审的设备”。“马倩”称自己“平时很少上网,更无理由发出上述言论”,因“未提供证据”而一审败诉。司法程序上的“瑕疵”,也让这起诉讼陷入争议。
无视法治的存在,市场经济只会沦为一地鸡毛。作为消费者,在评价商品和服务时,应注意言词表达,避免权利越界;而商家更应反思,如何面对消费者差评,与其忙着控评、打压,不妨专注商品服务质量,这样才走得更稳,走得更远。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