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3:27:07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咋和律师事务所打起官司的了呢,原来,双方打的是劳动争议官司,李某辞职后,事务所不帮她办理律师执业证转移手续,于是李某为自己打起了劳动争议官司。
李某于2017年6月8日与律所签订《律师事务所提成律师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9月3日解除。之后李某就离职手续提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
诉请:律所给李某出具三清证明(人事档案、财务和业务结清证明) ,协助李某办理律师证转出手续。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双方均认可2018年9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法院予以确认;律所同意协助李某办理律师执业证书转出手续,法院不持异议。律所应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律所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协助李某办理律师执业证转移手续。
诉请:改判律所无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李某办理律师执业证转移手续。
事实和理由:李某欲办理律师执业证转移手续,需我所出具三清证明(人事档案、财务和业务结清证明)。
目前,在财务方面李某有15000元的进京入档费、6000元律师管理费和在我所执业未满三年的违约金50000元尚未结清。
在业务方面,李某还有一批案件卷宗尚未交接。
另,办理律师执业证转移手续需要双方配合完成,故我所无法在15日内协助其办理律师执业证转移手续。
我所同意将李某的人事档案移转,且已完毕。
律所主张的15000元进京入档费缺乏相关证据。 根据双方聘用合同约定,我无需支付6000元管理费。
我认可尚有部分案卷未归档,但是可以在执业证转移之前完成归档工作,故请法院驳回律所的上诉请求。
本院补充查明,双方签订的《律师事务所提成律师聘用合同》第4条“报酬”约定如下:“聘用方与受聘律师约定采用第1-2种方式结算报酬。
4.1受聘用律师需一次性向本所交付陆千元的律师管理费,受聘用律师的业务收入扣除受聘用律师签约案件应支付的税款后,其余收入归受聘律师,本所不提供工位。
4.2受聘用律师自有案件的业务收入,扣除受聘用律师签约案件应支付的税款后,其余80%归受聘用律师。 受聘用律师无需缴纳律师管理费。本所不提供工位。”
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乙方实习期满取得律师执业证后,应在甲方执业至少叁年以上并缴纳每年律所收取的管理费陆千元整。
2、若乙方违反上述第1条款规定,在甲方执业未满叁年即调离律所,乙方自愿承担伍万元的违约金和律师管理费。”
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规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律所认为李某尚欠其所进京入档费、律师管理费和违约金,故不能为李某出具财务结清证明。
李某否认存在上述费用,指出双方聘用合同第4.1、4.2条关于管理费的约定相互抵触,其适用4.2,故无需向律所交纳管理费。
李某认为,《补充协议》是律所的制式版本,针对的是实习律师,其本人在入职律所时已经是执业律师,故不适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规定的办结财务交接手续的证明系指与律师执业、办理案件有关的财务事项,非业务方面的财务纠纷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
律所未就其所为李某支付进京入档费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等规定,办理律师执业证的转移手续是律师转所后正常执业的必备手续,原执业机构有义务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已离职的律师办理执业证转移手续。
律所以李某应向其所支付进京入档费、律师管理费、违约金为由拒不为李某办理律师执业证转移手续,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律师的执业行为,并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该办法中所指办结财务交接手续,应系与律师执业相关的财务交接手续。
律师个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不属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管理范畴,律所将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利益纠纷理解为该办法第二十条 规定的律师转所时需办结的财务交接手续,明显不当。
上述利益纠纷可另行解决,不能成为律所拒绝为李某办理律师证转移手续的正当理由。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律所协助李某办理律师执业证转移手续,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
本案涉及的是人事档案的管理问题,以及一些资格证书的扣押问题,由于身份证是不允许扣押的,所以这种现象已经比较少了,但是比如铲车证,电工证之类的,尤其是在职期间由公司安排初训或者复训的,往往离职时公司可能不愿意归还。
但是事实上,从本案可以看出,这类证件也是不允许被扣押的,而像律师执业证这类需要公司协助办理的,公司应该协助办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由此可见,员工离职时单位要及时的办理退工,开具离职证明。本案中李某并未索赔,如果因为单位没有办理人事档案转移之类,导致无法在新单位上班,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原单位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本案中进京入档费估计悬了,公司也没提出什么证据。或许双方有一些约定,公司有进京入档的指标,如果确实这样,李某显得不够诚信。
关于违约金和律所管理费,首先律所自己的条款有点漏洞,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单位出资培训,约定服务期,员工违法服务期约定,还要就是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显然律所约定的违约金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
当然法官建议如果对违约金之类的不满意,可以另案处理,但不影响本案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