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3:58:11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开栏语: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在我国已开展40多年,面对新时代的新需求,针对法律援助工作现实存在的问题,《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方式、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加强质量管理、提供便捷化措施等,从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在更大范围通过更多形式,为人民群众获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法治保障。大小新闻即日起开设《2021烟台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专栏,对过去一年我市优秀法律援助案例进行报道。
大小新闻客户端1月10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王佳佳)父亲突然去世,留下未成年的孩子无人抚养。然而,因父亲生前所在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等违法用工行为导致取证困难,失父幼女要维权困难重重。所幸,法律援助暖人心,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8月6日,崔某刚在烟台某制针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时突发意识不清,晕倒在公司车间内。公司员工张学某将崔某刚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脑干及左侧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肾功能损害、电解质紊乱、高钠血症、高氯血症、肝脏多发囊肿、双肾囊肿。崔某刚住院期间,张学某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3万元左右。后因治疗需要,崔某刚转至烟台业达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始终未结。2020年10月17日,崔某刚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崔某刚去世后,留下其尚在读初中的女儿崔某。不仅失去了唯一的生活来源,更无人抚养。崔某为此多次找烟台某制针设备有限公司解决非因公死亡赔偿事宜。该公司却称崔某刚非公司员工,而是张学某个人雇佣的雇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几经波折,崔某来到福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崔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董蓓律师接受指派,代理此案。承办律师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非因公死亡待遇案,办理关键在于:一崔某起诉公司的诉讼主体问题;二固定崔某刚与公司劳动关系相关证据;三非因公死亡赔偿的法律依据问题。
因崔某未满十八周岁,在诉讼程序中不具有完全独立的诉讼能力,故在起诉过程中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相关诉讼权利。为解决这一问题,承办律师联系到了崔某的母亲齐某。最终,获得齐某同意,由齐某担任崔某监护人。其次,有关崔某刚与烟台某制针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的取证问题。而崔某刚与公司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工资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崔某刚与烟台某制针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员工非因公死亡后,用工单位应当支付供养的直系亲属一次性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等各项补助。
本案在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期间,承办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聊天记录、住院病例、崔某刚死亡证明、法律规定文件等证据材料,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崔某刚与烟台某制针设备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崔某刚非因公死亡,烟台某制针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崔某刚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就其直系亲属支付非因公死亡待遇;崔某系崔某刚唯一直系亲属,依法应当按照最低补助标准提高10%。根据鲁人社发[2018]56号通知,烟台市福山区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530元,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此标准上提高10%。本案中崔某系孤寡一人,且为未成年人,故依法应对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上调10%补偿,即为583元。庭审后,福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协调承办律师多次与仲裁委交流意见,希望仲裁委能充分考虑受援人的家庭等特殊情况。仲裁委也多次联系烟台某制针设备有限公司调解解决,但公司拒不调解。
2021年1月5日,福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裁决烟台某制针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7700元,支付崔某一次性丧葬补助费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66991.67元,并自2020年10月17日起按月支付崔某生活困难补助583元至崔某满18周岁,期间如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徐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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