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07:30:06来源:法律常识
7月1日下午,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举办了每周例行的案件服务学习会,本次学习会由任海洋律师负责分享,律所其余多位律师以及员工一并参会,共同探讨交流。
本次学习会上,任海洋主要结合正在办理一起工程款案件,就“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之前离婚,其名下财产如何执行”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享,并与律师们进行探讨。
我方委托人王总与何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了位于巴中市的案涉旅游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工程,但工程完工后,由于发包方建筑公司欠付何某工程款,遂形成三角债,何某亦欠付了王总的工程款。
王总委托我中心代理本案后,我中心由任律师负责办案,一审过程中,经过任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几乎支持了我方的全部主张,但判决生效后,何某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任律师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了何某与其妻子赵某名下的房产。
但在执行过程中,赵某以“离婚在前,查封在后”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赵某表示,何某房产被查封时,其与何某已经离婚,并约定将房产过户给两人的二名子女。
随后,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过程中,法院举行了听证,主要争议焦点为“离婚在先、查封在后,原配偶/子女依据离婚时财产分割约定提出异议、是否能够请求排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执行?”
对此,任律师据理力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的规定进行答辩,认为:
赵某与何某约定将案涉房产赠与其子女,其子女才是权利人,赵某不属于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适格主体,不符合案外人异议案件受理条件。本次听证,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赵某撤回了执行异议申请。
但赵某撤回申请后,其两位子女又再次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法院举行了第二次听证,本次听证的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调解在先、查封在后,原配偶/子女依据离婚中财产分割约定提出异议、是否能够请求排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执行?”
对于这类问题,司法实践中,各地高院亦有不同观点,因此,为了保障委托人王总的权益,任海洋律师查阅了大量的类案信息,从多方面进行了答辩:
1、从权利来源、性质分析,赵某与何某的两名子女是通过接受赠与方式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在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二人享有的仅仅是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
2、从权利形成时间分析,经此前的判决书确认,王总与何某的金钱债权发生在何某与赵某离婚之前,在背负债务的情况下,何某将其与赵某夫妻共同所有的案涉房屋中属于其本人的份额赠与子女,有逃避债务之嫌。
3、王总与何某的劳务合同纠纷,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予以确认,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未被撤销,应当执行。
4、经查询,案涉执行房产的赠与协议,并非针对二子女与何某之间的权属纠纷而做出,仅仅是就赵某与何某的离婚纠纷做出的调解,其性质是离婚财产纠纷,因此二子女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不应优先于王总的债权请求权。
目前,法院尚未对何某二子女的执行异议做出裁定,但经过任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支持我方诉求的可能性较大。
在分享完毕后,任律师与其他多位律师又一起对本案进行了探讨,针对“既要打赢官司、又要成功回款”这一问题,总结了更多的经验与方法,便于在今后的案件办理过程中能更快速、高效地助委托人成功回款。至此,本次分享会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