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09:43:07来源:法律常识
陈铭与沈周姣、杨燕青民间借贷纠纷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 0102 民初 2707 号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沈周姣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陈铭有权要求被告沈周姣归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案涉债务发生于被告沈周姣与被告杨燕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原告:陈铭,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尚伟,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周姣,女,汉族。
被告:杨燕青,男,汉族。
原告陈铭与被告沈周姣、杨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3 月 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尚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周姣、 杨燕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铭诉称,原告陈铭与被告沈周姣为高中同学关系。2018年 11 月 2 日,被告沈周姣通过微信联系原告陈铭,希望向原告陈铭借款 30000 元用作资金周转,经过沟通,原告陈铭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沈周姣提供借款本金 26000 元,借款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到期。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沈周姣并未按约还款,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被告沈周姣返还原告陈铭借款本金 26000 元并 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返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的违约金(自 2018 年 11 月 10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 6% 计算,为 2773.80 元;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至返还全部借款本 金之日的违约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算 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为 1299.92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为 4073.72 元;
2.被告杨燕青对被告沈周姣的债务承担共同 还款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沈周姣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杨燕青辩称,已与被告沈周姣离婚,不应当对被告沈周姣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沈周姣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通过微信 向原告陈铭借款,承诺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前归还。2018 年 11 月 2 日,原告陈铭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沈周姣 26000 元。
另查明,被告沈周姣与被告杨燕青于 2009 年 12 月 15 日登记 结婚,案涉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沈周姣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陈铭有权要求被告沈周姣归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案涉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 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周姣、杨燕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铭借款本金 2600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4073.72 元(暂算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此后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的标准, 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52 元,公告费 820 元,由被告沈周姣、杨燕青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徐明华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薛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