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10:42:08来源:法律常识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虐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会造成他们肉体上和精神上损害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
客观方面:虐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行为人违背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的人等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主体:虐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家庭成员。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也是特殊主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单位也可构成此罪。
客体: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利。
三、立案追诉标准及量刑标准
虐待罪
一般情况下,虐待罪是自诉案件,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虐待罪的量刑标准有两档,一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2006年7月2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01年8月24日实施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三十八、虐待被监管人案(一)重大案件1、致使被监管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2、对被监管人五人以上或五次以上实施虐待的。(二)特大案件1、致使被监管人死亡的;2、对被监管人七人以上或七次以上实施虐待的。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量刑标准:情节恶劣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案例解读
2017年9月,被告人李四(不具备教师资格)通过应聘到某县幼儿园任小班教师。2018年3月6日下午上课期间,李四在该幼儿园小班教室内,以学生上课期间不听话、不认真读书为由,用针分别扎本班多名幼儿的手心、手背等部位。经鉴定,多名幼儿的损伤程度虽均不构成轻微伤,但体表皮肤损伤存在,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物体扎刺所致。2018年5月,被害幼儿家长报警,随后李四被刑事拘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四身为幼儿教师,采用针刺手段对多名被看护幼儿进行虐待,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据此,以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四有期徒刑二年;禁止其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同时,人民法院对该县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
解读:近年来,保姆、幼儿园教师、养老院工作人员等具有监护或者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本案中,被告人李四作为幼师,用针对多名幼儿进行扎刺,虽未造成轻微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标准,但其行为对受害幼儿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情节恶劣,故其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对这种恶劣的虐童行为,人民法院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本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判处从业禁止最高年限五年。
五、律师解析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虽说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但我国刑法及解释并无就家庭成员的范围作相关解释。根据相关案例及实际情况,对于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认定,不能仅限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应包含具有同居、扶养、寄养等“类家庭”关系的主体。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此罪名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弥补非家庭成员之间形成的看护、监护关系,故在适用相关罪名时要注意是虐待罪还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杜悦,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新团队核心成员。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遵守法律、恪尽职守、不忘初心,努力发挥法律的生命。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