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10:50:06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交通事故
指派单位:天津市东丽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瑞平
案情简介:2006年8月26日,吴某雇佣的司机张某驾驶津CS****号小货车沿东丽区外环线行驶至津滨桥南侧附近时,将受援人王某撞倒,致使其身体严重受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王某身体状况极度恶化,全身免疫力下降,肺功能退化及严重的糖尿病,需要长期治疗,导致王某无法工作,无生活来源且需要花费大量医疗费用。为此,王某将交通事故相关人员吴某、吴某某、张某诉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并申请法律援助。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此案,定于2016年8月12日依法公开审理此案。
承办过程:经审查,东丽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受理并批准了该申请,并迅速将案件指派给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郭瑞平律师承办。郭律师接受指派后,由于时间紧迫,当即电话联系王某,并要求其于第二天携带治疗的所有票据、病案及交通票据等证据到律师事务所。约见受援人王某后,郭律师了解了案件事实,认为受援人王某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该得到支持。
承办律师向王某耐心讲解了法律规定,并告知了庭审注意事项。在证据准备方面,因交通事故发生至今已有数年,王某对部分医疗票据、交通费票据和营养费等都没有留存证据材料。针对以上情况,承办律师对现有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研读,在王某的住院病案里找到了加强营养的医嘱,为受援人追索营养费提供了合理合法的证据。针对诉讼时效这一方面,承办律师让王某准备了几年来因伤情持续就医,而产生的医疗收据和票据,因为持续治疗,所以即使是超过五年,也没有过诉讼时效,据此,可最大限度保护受援人合法利益。
开庭时,受援人王某及援助律师按时参加诉讼,被告吴某、吴某某、张某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于承办律师庭前证据准备工作到位,法院在只有原告参加庭审的情况下,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缺席审判,受援人王某的权益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承办结果: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吴某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54534.68元,被告吴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受援人王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终身残疾,失去了劳动能力,常年吃药维持身体,而被告车辆保险数额远远不够赔付此次事故给王某造成的损失。援助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精湛的代理技巧,最终使王某得到了一个满意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