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3:01:05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7日,灵璧县某镇村民李某某身体不适到某镇卫生院就诊,就诊过程中出现严重不适反应,身体状况急剧恶化,被紧急送到灵璧县某医院救治,虽经县医院全力抢救,但李某某仍然死亡。得知李某某死亡的消息,其守侯在医院的亲属们顿时哭成一片,场面几乎失控。李某某家属认为,李某某死亡完全是因为某镇卫生院救治不力造成的,一怒之下将死者遗体抬至镇卫生院门前,搭设灵棚,摆上花圈,并要求镇卫生院赔偿100万元。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试图劝离死者家属时遭到家属的围攻阻挠,双方一时僵持不下。李某某家属的过激行为严重影响到镇卫生院的日常工作,造成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某镇政府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指派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此事。
【调解过程】
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任务后,指派两名调解员前往处理此事。赶到现场时,调解员看到镇卫生院门前已聚集了数十人,调解员一边做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一边到卫生院了解死者诊疗的相关情况,并征得了镇卫生院同意调解的意见。经调查,李某某5月12日因身体不适到镇卫生院就诊,并将医生开的点滴带回家进行输液。17日,李某某再次到某镇卫生院复诊时突然出现严重不适反应,被送往灵璧县人民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由于李某某家属和某镇卫生院在赔偿数额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才陈尸卫生院门前。针对此情况,调解员试图先说服死者家属撤去灵棚,恢复某镇卫生院门正常工作秩序,不料也遭到了死者家属的激烈阻拦,且死者家属人多势众,事态随时有可能失控。调解员商量后决定先退一步,利用自己熟悉民情的优势,兵分两路分别与李某某的几名近亲属接触,和他们联络感情,向他们晓以利害。经过多次沟通,李某某家属才同意采用调解的办法解决纠纷。
调解中,调解员告知李某某家属其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向李某某家属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后,调解员继续劝导,本来家属是受害者,但如果这样闹下去反而成了违法者,还要承担相应责任。悲剧既然已经发生,当务之急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等办法理清责任,找到理赔的依据,化解此纠纷。李某某家属听了调解员一席话,怒气已消大半。与此同时,调解员积极与某镇卫生院相关负责人沟通,指出李某某死亡的事故某镇卫生院如果存在一定过错,也应该负相应的责任,至于责任大小和赔偿数额问题,需等医疗事故鉴定后,当事双方协商解决,调解员也会本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居中调处。某镇卫生院负责人表示,可以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让死者先入土为安,但补偿金额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
经过多次沟通劝导,当事双方才同意坐在一起再次协商。协商中,李某某家属依然坚持100万的赔偿金,而某镇卫生院只同意给与1万元补偿,当事双方心理预期差距太大,最终不欢而散。调解员接下来向死者家属做了大量说服工作,建议既然先把赔偿问题暂时搁置起来。但是死者的遗体一直放在镇卫生院门前,一方面是严重影响镇卫生院的日常工作秩序,另一方面也是对死者的一种不尊重,可以先让死者入土为安,事后再商量赔偿事宜。经过多轮调解,当晚12点左右,当事双方就死者遗体安葬和赔偿纠纷解决途径等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由某镇卫生院先行补偿死者家属35000元,当场付清。
2.当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李某某家属收到补偿金后,立即将死者遗体妥善安葬。
3.某镇卫生院配合李某某家属对死者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李某某家属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赔偿金额纠纷等问题。
4.不论法院判决结果如何,李某某家属不得再因此事聚众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后经调解员调查回访,了解到刘某某家属通过诉讼解决了赔偿金额纠纷的问题,当事双方也没有再因此事纠缠不清。
【案例点评】
本案中,死者家属情绪激动,稍有不慎就会造成群体性的恶性事件。调解中,调解员首先和李某某家属沟通,安抚劝慰死者家属,认真查看李某某病例和相关就诊记录,力求找到死者的死因;其次,调解员在初次和死者家属沟通无效时,采取迂回的办法,积极做好死者其他亲属的思想工作;再次,针对李某某家属聚众医闹的行为,调解员向死者家属阐明相关法律规定,提高死者家属的法律意识,引导其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解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