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20:25:08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5月,王某作为技术性专业人才被高薪引进某公司工作。2021年2月,该公司向王某发出通知,以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予以辞退,王某于当日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某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36363元。某公司认为,王某入职该公司不满一年,不应享受年休假。仲裁委终结审理后,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二十年的,年休假为15天。王某从前一个单位离职,就进入某公司,是连续性的工作,王某工作已满二十年,自入职某公司处即可享受每年15天的带薪年休假。某公司未举证证明王某的年休假已休或王某自愿放弃休假,应向王某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王某入职某公司的日历天数为258天,依据《企业职工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尤其是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由此可计算出王某可享受年休假10.6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某公司需向王某支付10天的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核算,王某的年休假工资为49808.5元,其按36363元主张是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的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据此,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而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则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非以上情况,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提出不支付年休假工资的抗辩时,相关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即便在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只要既往工作年限累计超过一年,同样享受带薪年休假。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身心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落实好职工带薪年休假对于企业提升职工认同感、提高工作质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切实提高认识,从关爱职工的高度出发,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企业职工如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江苏工人报消息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董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