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23:19:05来源:法律常识
我的观点是,只要是分配,就不可能公平。而且公平又分为“实际上的公平”与“心理上感觉到公平”。我们无法定义、更无法做到“实际上的公平”,只有可能做到让员工在“心理上感觉到公平”。股权激励有回馈历史贡献者的作用,但更多应该是激励现在和未来的奋斗者。毫无疑问,股权的授予与分配肯定与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密切相关。但在某个静态的时点,试图去准确评价员工的价值,我认为是不可能的,因此任何在某一时点上的股权分配,都有可能引发员工的不公平感:没有的会质疑为什么没有,有了的会质疑为什么比别人少。但放到长期看,“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员工对于企业的贡献到底如何,是可以评价得相对准确的。因此,从分配层面看,股权激励采取的策略应该是“短期内,通过明确的标准解决心理上的公平;长期内,通过价值评价手段去趋向实质上的公平”,也就是要在授予和分配过程中引入与公司业绩、个人绩效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在投资上的关注点首先是安全和风险,安全来自于对老板的信任,风险来自于对企业业务的信心。前者与老板的人品相关,后者与企业的商业模式相关。其次关注的是投入与回报,就是简单的投资一块钱一年能赚多少钱、可分多少钱、未来能值多少钱。最后关注是退出与规范,有没有畅通的退出通道?企业的财务数据是否真实、是否规范。
即使大家达成了对股权激励在认知上的共识,至少对员工而言都希望付出对价最小、获得股权更多、收益更有保障,这又往往违背了“共创、共担”的股权激励文化,在实践中就体现为双方的一种博弈。最怕的是大家都不让步,最后结果是零和博弈。双方应该是在理性的基础上,求同存异,不断降低期望去寻找双方的交集。客观来讲,老板的身份决定了在这一博弈过程中“大猪”的角色(参见博弈论中著名案例“智猪博弈”)。
不管如何,最终股权激励都会形成一个方案。这个方案就跟所有游戏的规则一样,无法让人人都满意,更多考虑的是规则能保障达到有更多的人参与游戏并且玩得开心。所以不能以某个个体的负面反应去否定规则,但要确保规则导向正确、师出有名(为了让更多的人玩得爽),不能瞎定规则,违反基本常识、传递错误价值观(赢了就跑,输了就闹)。
方案之外,对于双方的权责利,需要以合同的方式约定下来。永远记住:事前的一纸约定都远胜事后的一箩筐道理!同时也要清楚的认识到,合同规避不了人性的问题 ,因为总会有不遵守约定的人存在。去穷尽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小概率风险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事实上是做不到的,事物的发展是动态的,站在现在,哪里想得到未来出现的各种情况。而且搞得太复杂(我形象的说叫“不讲人话”),肯定会导致激励性下降,这中间也需要有一个平衡的考虑。
不管企业是否上市,股权激励都免不了对外,都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因此,它也必须是符合监管要求的一系列合规文件,最典型的就是工商注册登记时候需要用到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文件。
股权激励做容易,做好真的难。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股权激励永远不可能完美,与其在等待中完美,不如在实践中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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