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逃逸,对方不承认肇事逃逸怎么办

时间:2022-10-30 00:14:05来源:法律常识

首先咱们了解一下什么叫交通肇事罪?所谓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在去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时候我们通常会看对于这个人而言是否存在逃逸的问题。那为什么逃逸会是一个关键点呢?因为在定罪的时候是否逃逸会成为定案的关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的行为。逃逸不仅仅是为了逃避刑事责任我们应当还需要注意的是他还存在逃避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但如果说肇事者逃离现场是为了自首那便不再是肇事逃逸。就比如肇事者被殴打或者面临被殴打的实际危险而逃离事故现场,然后立即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不认定为逃逸。还有一种情形是如果是因为出了事故内心恐惧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或者为了逃避酒精检测等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均应认定为逃逸。

不管是在生活中还是在电视剧电影中总会出这么一种状况就是顶包的问题,这个也是逃逸的一种,例如孩子撞车父亲顶包,或者有钱人撞车找没钱人顶包等等一系列情形。那么我们来看看对于此类情形怎么处理呢?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让他人顶替,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比比皆是,给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也带来了更大困难,容易使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也易使被害方的利益造成损害,且严重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应予从严惩治。

让人顶替的情形有多种。有的肇事者让同车人顶替或者打电话让人来现场顶替;有的肇事者逃离现场后叫顶替者到现场或者去公安机关投案等等,根本目的就是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从本质上说仍是一种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而且还是一种指使他人向司法机关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社会危害比一般逃逸更大,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处理这类案件,还要区分肇事者是否逃离了事故现场。对肇事者让人顶替但自己没有逃离现场的,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顶替者,构成犯罪的,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去看看关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适用于肇事者因逃逸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包括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如果发生事故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将被害人隐藏、抛弃或者移动至危险地段等积极行为,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发生再次辗压等事故死亡的,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本质上有区别,前者是故意犯罪而后者是故意犯罪。

肇事逃逸应当怎么去处罚呢?

首先,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其次,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最后,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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