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0:48:12来源:法律常识
【裁判要旨】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的,是税务机关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XM市HL区税务局(以下简称HL区税务局)对钟某某作出XH税通〔2020〕2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钟某某存在房产出租行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限钟某某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HL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有关事宜。逾期仍不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M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钟某某不服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于2020年5月26日向XM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XM市税务局于次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2020年6月2日,XM市税务局作出厦税复不受字〔2020〕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2020年6月4日邮寄送达钟某某。钟某某不服,起诉至SM区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
SM区法院认为,XM市税务局作为HL区税务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对钟某某就HL区税务局的行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XM市税务局于2020年5月27日收到钟MM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0年6月2日作出X税复不受字〔2020〕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2020年6月4日邮寄送达钟某某,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案中,HL区税务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实质上是要求钟某某依法限期申报,属于为实施征收税款的过程性行为。该通知书并未确定纳税金额、纳税期限、税款征收方式以及具体的法律后果,尚未对钟某某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XM市税务局据此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钟某某的诉讼请求。
钟某某不服SM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至XM市中级人民法院。
XM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钟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注:本案中均人称均采用化名。裁判文书详见(2020)闽02行终230号。)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