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什么时候实施,发挥民法典体系效应 为国家治理提供指向服务

时间:2022-10-30 01:40:11来源:法律常识

发挥民法典体系效应 为国家治理提供指向

写在民法典通过两周年之际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回想起两年前的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仍难掩激动。那一天,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中国首部带“典”字的法律——民法典。身为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在人民大会堂见证了这一历史时刻。

从2015年3月正式启动,到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直至2020年5月28日通过民法典,历时5年多,民法典方修成正果。

作为民法典编纂的五大智库之一,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为编纂民法典提供了关键的架构保障,提倡的民法科学精神、现代精神,对于民法典品格的塑造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纪念这一重要的立法活动,更好地贯彻落实民法典,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私法研究中心近日主办了“民法典评注与适用研讨会暨民法典颁布二周年纪念会”。

民法典在中国的法治史上开启了新的时代,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民法典的通过施行,仅仅是起点而不是终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如何真正发挥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的作用,如何真正贯彻实施好民法典,仍需各方努力。

深刻理解民法典体系化科学逻辑

“要想实施好民法典,首先是要学习好、研究好民法典。”孙宪忠认为,民法典施行已经超过1年时间,对民法典的研究仍需要从多方面加强。

在孙宪忠看来,首要的就是进一步理解民法典体系化构建的科学逻辑。“民法典体系和科学逻辑的最基本的要求和立法目的,就是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来扎扎实实地推进社会进步。”孙宪忠说。

他同时指出,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民事权利的认识,把人民的权利落在实处。民法典立法的基本核心是民事权利保障,因此,要对民事权利体系构建有清晰认识。要明确财产权利可以进入市场、人身权利不可以进入市场这一基本问题,还要在民事权利的构造中厘清支配权和请求权相区分的法律逻辑。此外,绝对权相对权问题对解释侵权制度有着重要意义,应明确绝对权相对权的基本的逻辑构造就是权利人意识。

目前对民法典中有关特别法人制度的研究学习仍不够,也是孙宪忠认为应当重视的问题。他建议,进一步理解民法典对于特别法人的规定,按照公法法人以及其他的准公法法人的逻辑来推进民法典的贯彻实施。

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实现守正创新

“作为新中国首部带‘典’字的法律,民法典的意义和功能不仅限于民事法律的汇总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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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无可回避地指向了国家治理制度。”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陈小君看来,民法典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中国的治理实践中具有更深层的结构价值和技术功效。虽然民法表面上规范的是私主体的意思自治,但究其核心则是为公权力干涉意识自治划分界限。换言之,意思自治条款的实际指向,是自治与他治、人治的国家治理理念。

“从民法通则开始,以权利法为核心特质的民事立法遵循了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民法典在这一点上更多的是守正。同时,在意思自治和国家治理当中,民法典又把意思自治的规范和模式纳入到了身份关系,这即是守正中的创新。”陈小君说。

民法典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为其他法律部门提供国家治理的指向基础。“民法典作为基础性的权利法,其治理功效并不限于民法包括商法,还涵盖着包括公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陈小君以“绿色原则”为例介绍说,这一原则作为党中央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的民法尝试,不仅是民法典内部条文的共同遵循,更指向包括社会法在内的环境资源立法和其他公法,表明了民法典在新时代的环保态度,借民法典的“法典”地位涵盖并指导此后的立法。

陈小君认为,虽然民法典不是宪法,但是“典”之称谓决定了它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意义,不能也不应该把它局限于民商事领域,而必须在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整体结构中理解民法典的价值。理解民法典规定时,一方面要遵循民商法的技术性路径,同时也要在国家治理下解读和领悟民法典。而对民法典国家治理的分析也必将推进民法学研究的方法革新,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服务。

充分重视民法典基础性地位作用

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基础性法律。那么究竟什么是基础性法律?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该如何发挥作用?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民法典规定和确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具有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内容的完备性、体系的完整性、价值的指导性。”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谭启平认为,民法典所规定的一系列基本制度,不仅应该适用于民事领域,还应适用于民事领域以外的其他法律领域,成为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所有的法律部门都共同遵循的规范。只有从这个意义上,才能够充分体现出民法典基础性法律的地位。

他认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如果民法典基础性作用缺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就会大打折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法治体系中,民法典作为基本精神和原则,都应该得到相应的遵守。

谭启平还提到了当下中国民法学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特殊使命,在他看来,民法典中蕴含着很多现代法治最核心的精神和元素,这些内容都在民法典中有高度的浓缩和体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中国的民法学者负有保障民法典实施好的特殊使命。对于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来说,这也是一个更为艰巨、更为重大的使命。

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

“民法典的颁布以及施行,标志着我们中国民法体系的形成。中国民法体系的形成,为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制度前提和至关重要的实践基础。但是,中国民法体系的形成并不代表着中国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就已经形成。”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说。

那么,如何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呢?王轶认为,首先不要妄自尊大,不然可能就会盲目排外;其次不要妄自菲薄,不然就会人云亦云。

王轶特别提到了法律解释的作用。在他看来,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离不开法律解释,离不开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的妥当运用。

“面对同一部民法典,甚至同一个法律条文,运用了相同的法律解释方法,结果却会得出不尽相同的法律解释结论。这是因为,人们总秉持不同的先行判断开始法律解释。”王轶认为,找到并且分享法律解释领域最低限度的共识,是保持法律解释有意义和价值的关键所在。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进行讨论,尊重法律解释领域这些基本的共识,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才能有比较扎实的知识基础。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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