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21:46:12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刘玉彬,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无极路158号1排3号,身份证号:132324197608190034。
原告:宋士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身份证号:
被告:杜永宽,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香河县正阳社区居委会双兴南路10号京津冀花园a区13栋4单元402室,身份证号:152827198211021210。
被告:张伟维,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建国街一里6楼63号,身份证号:11010619811110014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书;
2、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购车款166万元;
3、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由原告宋士超与被告杜永宽签订《汽车买卖协议书》,将登记在被告张伟维名下的奔驰汽车以16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购车款,车辆过户登记在原告刘玉彬名下。合同还约定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提交石家庄的法院管辖。2022年3月,原告欲将车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调查到该车在转让给原告前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并进行了大修,被告转让给原告时并没有告知该重大事故,故意隐瞒了此情况,被告行为构成欺诈,因此而签订的合同应当解除,并应向原告返还购车款。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无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