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01:00:08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一
2021年6月15日22时24分许,和林交管大队在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三铺街执勤时,对一辆沿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三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三铺街玉珍饭店门前处时,车牌号为蒙AXXXXX号小型轿车例行检查,和林交管大队执勤人员向该车辆驾驶人兰某某表明了执法身份并要求其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该驾驶人出示了其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在对驾驶人与驾驶证上记录信息进行检查核对时,发现该车辆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由执法人员对车辆驾驶人兰某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呼出气体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显示酒精浓度为115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于同日23时29分许,由执法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兰某某带到和林县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并通知家属。于2021年6月16日9时21分把驾驶人兰某某血样送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驾驶人兰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4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