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01:08:10来源:法律常识
独立董事任职,需要经过交易所培训,这是一个基本要求。
不过培训结束后,交易所是发结业证还是资格证呢?
一位取得深交所独立董事培训结业证的深圳市民郑拥军提起的行政诉讼,为我们揭开了这个问题的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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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郑拥军参加深圳市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第七十三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首次培训),培训结束后,深交所向其发放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结业证》。
该结业证中载明:“郑拥军同志于2016年06月29日至2016年07月1日参加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学习,共计面授30学时,成绩合格,准予结业。”
取得结业证后,郑拥军相当于取得了获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敲门砖”。
不过,郑拥军却对深交所发的结业证有意见,一纸诉状将深圳证交所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独立董事培训结业证不等于独立资格证”,要求法院判决深交所行为违法,向其发独立董事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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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也许会认为,不论是培训结业证还是资格证,只要交易所与证券监管部门认可就行,有这个必要打官司吗?!
笔者认为,这样的较真大有必要,因为其中涉及到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一是证券交易所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问题。
当下,独立董事涉及的行政诉讼主要是不服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不过,目前尚没有一起独立董事胜诉的案件)。而以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并被法院受理的案件,本案的郑拥军诉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唯一的案件(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数据为准)。
这说明,在我国的证券交易所虽然在法律上属于实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法人,但仍然因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这就是本案第一个重要意义。
二是深交所的独立董事结业证能否同时适用于上交所的问题。
在字面上,深交所独立董事培训结业证,应该只限于被深交所认可,如果要成为上交所的独立董事,还需要取得上交所的独立董事结业证。
郑拥军针对深交所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其个人更想争明白的是这个问题,即这是一个全国范围内有效的资格证?还是一个仅仅是深交所认可的结业证?
虽然法院没有直接判决支持郑拥军的诉讼,不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均认为:“结业证书就是经独立董事资格培训,成绩合格的资格证明,在内容上与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没有实质性差异”。
但相关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却又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郑拥军的观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郑拥军起诉深交所上诉案件的行政判决中((2019)粤行终143号)就指出:“被告(深交所)在原告(郑拥军)提起本案之诉后,在后续的行政管理行为中已经对类似的颁证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既有原告长时间的不停呼吁和依法行使诉权等因素的推动,也是被告对自身工作积极调整和自我完善的体现。”
正是因为有了郑拥军的努力,深交所后续发放的独立董事证书名称均改为“资格证”,如笔者于今年取得的深交所独立董事证书名称就调整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体内容为“某某同志,于某年某月日至某年某月某目参加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共计面授30小时,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与此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终143号行政判决书中也载明:“从现实来看,被告(深交所)主张该结业证能够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认可,具有和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同等的效力。”
也就是说,深交所的独立董事证书也适用上交所,独立董事没必要因为公司在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而参加不同的培训。
这说明,郑拥军的较真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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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是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里程碑性质的法律,定位于对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零容忍”高度。
具体到独立董事制度上,则将独立董事的保证责任大幅提升。
可以说,独立董事已经是一个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高风险”任职!因为上市公司任何一起信披违法,即使非主要责任人的独立董事,也要面临最低50万元的行政罚款(而证券法修订前一般是3万元)。
更何况,不仅要承担严重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的行政法责任,对于投资者因上市公司信披违法提起的民事诉讼中,独立董事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这类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完全可能会导致独立董事倾家荡产。
在现行证券法确立的法律责任制度下,一旦上市公司发行与信披违法,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的独立董事就面监高额的行政罚款以及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可以这样说,上市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独立董事却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一旦入职独立董事,就是用身家性命来为上市公司担保啊!
在新证券法实施背景下,独立董事的确不能再做上市公司的“花瓶”,需要打起十二分的精神履行职责。
这个十二分的精神,不仅指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方面要认真履行职责,在面对证监会与证交所的处罚与监管措施时,也要对违法违规“零容忍”,学习本案郑拥军一样,敢于挑战,共同推动证券市场的法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