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誉权,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

时间:2022-10-31 09:20:05来源:法律常识

微博言论一时爽

侵犯名誉后悔迟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

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一言一行皆有责任

基本案情

小江(化名)是一名拥有10万+粉丝的微博加V用户,用户名为“小江测评(化名)”,其微博账户认证为“数码博主”。2021年2月至5月,小江在其微博上连续发布了一系列针对荣耀V40、Play5t、畅玩20以及x7平板电脑多款数码产品的评价。

广东广州:荣耀公司诉某测评博主侵害名誉权案,判了!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认为小江在数码圈有着较大的网络影响力,其持续发布诋毁、诽谤荣耀产品的内容,已严重侵犯了荣耀公司的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江立即删除案涉侵权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76698元

庭审中,小江确认其并未就微博所述荣耀产品进行过实际的测评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小江在其微博账号首页置顶发布道歉声明,向荣耀公司赔礼道歉,为荣耀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小江向荣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以及合理开支26698元,合计86698元;驳回荣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后续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01

转载的微博言论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小江是拥有粉丝量超过10万的微博加V用户,系微博活跃用户,且微博认证为“数码博主”,其在微博上发布的数码类产品信息,会引起粉丝或其他网络用户的关注。因此,小江在微博发表言论时应该承担比普通网络用户更高的注意义务,相关类别引用的内容或转载的信息不但应有来源,而且应有较为权威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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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小江在发表案涉相关微博言论时并未注明转载信息的来源,也未以标识“转发”字样等方式告知内容来源,且部分言论明显具有侮辱性质。转载信息亦应保持其完整性,不歪曲、篡改,避免误导公众。小江在发布转载的微博时,并未完整客观呈现原文内容,存在恶意拼接其他用户评论、选择性引用转载文章中贬损言论的行为

02

原发微博言论是否构成侵权

微博用户在发表涉及他人名誉权的言论时,应遵循客观事实,对所发布的事实进行适度查证、合理评价,不能带有任意夸大、歪曲或借机贬损、侮辱他人人格的恶意。案涉原创微博内容并无客观依据。小江作为一名“数码博主”,关于数码产品的微博言论均不是经过其本人对产品的测评或者体验而发表,也未经适度查证。

荣耀公司作为我国较为知名企业,虽然应当对消费者或者公众对其合理的批评和意见予以尊重和必要的容忍,但小江发表的案涉微博言论显然超出了合理评价的范畴,主观上存在贬损荣耀公司声誉的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结果不可避免地造成荣耀公司社会评价降低,故法院认定小江侵害了荣耀公司的名誉权。

法官说法

当前,在网络消费盛行的大环境下,互联网产品琳琅满目,质量良莠不齐,产品选择成了广大消费者新的难题,由此催生了互联网平台新职业——测评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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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博主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实际测验等方法,就某个或者某类商品、店铺或者服务给出评价或者建议,为消费者网购提供参考,看博主测评“种草、拔草”某样商品已经逐渐成为消费者网购之前的必选动作。但是,不乏测评博主为了吸引流量,以夸张、反讽、嘲笑的风格发表言论,给出具有诱导性的意见,错误引导舆论方向,侵害生产者及经营者的名誉权,扰乱健康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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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测评言论的侵权边界,应根据转载言论以及原创言论性质的不同做区别认定:

一、关于转载言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是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的重要考虑因素。

二、关于原创言论

针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测评品类,博主发布测评言论时应当基于真实可靠的数据,以及对相关产品特性全面深入的了解,所发布的内容应当基本客观,不得借机诽谤、诋毁,损害生产者及经营者的名誉、商誉,如逾越法律界限侵害企业名誉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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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广州互联网法院

通讯员:钟远东 朱晓瑾 宁沁宜

编 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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