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09:34:09来源:法律常识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8月19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不断强化组织领导,持续高位统筹,扎实推进“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违法行为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收购、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以“长江野生鱼”“江鲜”等为噱头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违规交易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未履行水产品经营进货查验义务等违法行为。现公开曝光第三批典型案例。
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某水产批发部收购、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2年3月25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贵池区农业农村局移送的违法线索,对贵池区周某某水产批发部涉嫌收购、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进行调查。经查,2021年11月底,当事人从方某处收购非法渔获物鳡鱼3条,翘嘴鱼3条,后在某农贸市场摊位将上述渔获物对外销售获违法所得。上述渔获物经农业农村部门查证系贵池区居民江某及方某于2021年11月下旬在长江干流从事生产性捕捞渔获,由方某负责运输并出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君某餐厅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6月7日,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守查保”专项检查时,发现位于兴业街的君某餐厅的菜单中标注有“清蒸长江大白鱼”字样。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提高菜品的销量,将采购的人工养殖白鱼作为“长江大白鱼”宣传并制作成菜品销售给消费者食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蚌埠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的处罚。
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肥西嘉某美食农家院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2022年1月11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检查中,发现位于花岗镇的嘉某美食农家院的招牌、菜名、水产池标签均有“红烧野生甲鱼”、“野生河虾”、“野生杂鱼锅”字样。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提高菜品的销量,将采购的人工养殖水产品作为“野生水产品”宣传并制作成菜品销售给消费者食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处罚。
滁州市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红某食府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11月26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检查中,发现位于新安镇南大街的红某食府电子点菜单上标注有“千岛湖鱼头煲”,并附有宣传图片。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将采购的养殖鱼头作为“千岛湖鱼头”宣传并制作成菜品销售给消费者食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的处罚。
黄山市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河某某饭店收购、销售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案
2022年5月12日,歙县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春夏”交叉互查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位于徽城镇鸿基商贸城的河某某饭店菜品展示台上的一份水产菜品原料疑似当地保护鱼类,现场称重0.5千克,后经鉴定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宽鳍鱲、光唇鱼”。经查,上述水产菜品原料系当事人自流动商贩处收购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水产菜品原料、罚款的处罚。
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某收购、出售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制品案
2022年4月12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执法人员对杨某某在某电商平台设立的“芜湖百宝生物”店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自线上非法渠道购进国家二级水生保护动物“虎斑宝贝”制品3件,并在自家店铺上架销售,案发前尚未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罚款的处罚。
铜陵市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晶某鱼馆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案
2021年6月11日,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大港村的晶某鱼馆经营的水产品没有进货票据,没有台账登记,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2022年1月14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售卖的部分水产品仍没有进货票据,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枞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处罚。
芜湖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华某水产经营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1年11月30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高沟镇龙庵街道的华某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水产品没有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和并处以警告。2022年1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售卖的部分水产品仍没有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处罚。
编辑 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