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1 01:26:06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的话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进入突飞猛进、持续扩张的黄金年代,经济总量稳居世界前列。与此相伴的是,群众的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来自消费领域的纠纷层出不穷。更为重要的是,在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过程中,消费成为拉动经济持续增长的一架马车。
不管是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消费领域变化,还是消费成为刺激经济持续增长的一大动力,都对规范消费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了新的要求。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以及规范新的消费方式、明确消协定位、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在改革开放大潮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机制从无到有,并且在方方面面不断修改完善。
中国法治建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突出进步,对提振消费、扩大内需,乃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助力经济健康发展
法制日报记者 赵丽
引言
上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加快步伐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与此同时,新兴的消费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也亟须一部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诞生了。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经济形势、市场形态不断发生变化,消费者权益的范围随之不断调整,这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修改的要求。
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把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到实处;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社会的消费信心。这两个方面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实践证明,修改完善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国经济升级注入了法制动力。
“你们是做贼心虚吧?!”
面对超市售货员的咄咄逼人,王颖、倪培璐感受到莫大的侮辱。
那是1991年12月23日下午,王颖、倪培璐这对表姐妹到北京市国贸中心地下一层的惠康超市购物。买了一个相架后,她们又溜达了一会儿才出门。可没走几步,超市售货员就追了上来,问她们是不是拿了东西没付钱。
两个小姑娘回答说没有,但售货员不信,非要让她们去办公室。
在周围顾客奇特眼光的注视下,二人被推进办公室。
尽管小姑娘哭着说没偷东西,但售货员还是不信,说超市有规定,可以搜可疑者。无奈之下,她们打开皮包、解开上衣扣子让售货员搜身。搜身结果证明,两个小姑娘根本没有偷东西。
两个小姑娘掉着眼泪走了,心里特别愤怒,找了律师,起诉惠康超市侵犯自己的名誉权。
这起案件,后来被称为“首例消费领域名誉侵权案”。
为尊严讨说法的姐妹俩或许不知道,彼时,一部法律正在起草过程中,而她们的维权行动也触动了当时的立法者。
这部法律,就是为了保护随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消费者权益,也是为了保护不断发展壮大的中国经济。
消法出台
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1981年,乘着改革开放的东风,超市这一新生事物进入中国市场。在随后的发展中,超市逐渐取代大批农贸市场和副食店,甚至开始冲击百货商场的业绩。然而,相应的问题也随之产生。
那时,几乎每家超市门口都挂着一个告示牌:“本公司保留搜查顾客所携带的包裹的权利”。在今天看来,这一告示牌的违法性显而易见,但在37年前,消费者对此几乎没有过多的质疑,甚至在遭遇被搜身后,都选择了默默忍受。
只是,王颖和倪培璐觉得这是一种侮辱、是一种伤害,超市经营者侵犯了她们的权利。可是,这个“被侵犯的权利”到底是什么?她们自己也说不清。
几经周折,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有这样一个细节值得注意,这起案件被调解后,超市方的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声明,他们支付给姐妹俩的2000元不是赔偿,而是善意的支付。也就是说,超市方认为他们悬挂“搜身告示”是合法的。
这个声明让王著谦不能接受。她很快就在媒体上专门撰写了文章,从宪法的角度驳斥了超市一方的观点。当时,王著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被誉为“消法之母”。
“首例消费领域名誉侵权案”发生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在起草过程中。促成这部法律进入立法计划,则是改革开放后,市场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强调将国家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自此,中国开始向世界打开大门,从计划经济一步步走向市场经济。也是从那时起,下海经商成为一股热潮,手表厂、饮料厂、服装厂等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般遍布各地。
经济的发展,使得消费市场异常活跃。“市场上的商品愈加丰富,彩电、冰箱、电风扇等消费品开始步入寻常百姓家。”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说,消费者释放出来的庞大消费需求,又源源不断地拉动着中国经济强劲增长。
洪流滚滚,泥沙俱下,假冒伪劣商品也开始出现。
1985年6月,刚刚成立不到一年的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或消协)在短短几天时间里就收到了8封投诉信。这些来自不同地区、出自不同消费者之手的信件都指向当时的一种进口产品——冷暖风机。随后,中消协第一次发出了消费警示,并建议有关部门按“谁进口谁负责,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责成商家接受消费者的退换货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冷暖风机的问题解决了,但消费市场并未就此平静。
1990年7月,时任商业部部长的胡平到湖北省调研,在商场买了双新皮鞋,并穿着在当地走访。回京到家一脱鞋,他发现一只鞋的后跟已掉了一块,看来看去也没找到这双鞋的商标、产地和生产厂家。
胡平的遭遇,只是当时消费市场不规范、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一个缩影。
“当时还是卖方市场,卖给你什么你就得买什么,买好的,还要搭配坏的,消费者几乎处于被动地位。”刘俊海说,面对铺天盖地的“假风假雨”,如何保护刚刚成长起来的中国经济、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提上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1991年3月底,在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数十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财经委也建议,将这一法律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八五”立法规划。
就在立法过程中,作为主要起草者的王著谦关注到王颖和倪培璐的案子,并力推将消费者人格尊严保护写入消法。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
作为经济领域的一部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回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成为消费者的维权利器,也成为通过消法普及法治精神、促进市场经济规范运行的开始。
适时修改
增强消费信心利于经济发展
1980年9月,改革开放后第一家个体饭馆在北京开张营业。此后,个体饭店在北京乃至各地陆续开张,经营环境越来越好。
到了上世纪90年代初,对于腰包渐渐鼓起来的群众而言,进餐馆尝鲜已不再是遥不可及的事情,谁家有喜庆事,都愿意在饭店摆一桌。
就在餐饮市场发展起来时,问题也出现了。
1995年3月8日,北京女孩贾国宇和家人在一家餐厅吃火锅。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火锅下面燃烧着的卡式炉发生爆炸,脸和手严重烧伤的贾国宇从此留下了无法消弭的伤痕。8月,索赔无望的贾父将事故责任人告上法庭。
两年后的3月15日,法院依法判决卡式炉爆炸毁容案的责任者除赔偿医药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外,还必须向受害者贾国宇给付精神赔偿费10万元。这一判决,成为消法实施后,国内首例精神赔偿案例。
毋庸讳言,贾国宇案正是消法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个例证。
不过,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面对新的市场环境,这部曾经启蒙了中国消费者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的法律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国用改革开放30年积蓄的力量成功化解危机,同时也为消法修改提供了契机。
“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尽管一直将投资、出口、消费作为拉动经济的三驾马车,但是直到金融危机爆发,消费内需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才真正凸显出来。这个时候,通过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来促进消费内需的提升也显得尤为重要。”刘俊海说。
2008年10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中,消法首次大修提上日程。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决定。
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10年,改革开放给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更强劲的动力,消费方式、品类等各方面升级速度更快,其中最为明显的是,超市已不再是购物主流场所,人们通过网络便可足不出户购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
网购的普及,带来了消费者后悔权问题。在网购过程中,很多消费者看到的是图片,而不是商品本身,消费者难以获得真正的公平交易权。刘俊海说,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给他一段时间的“冷静期”,使他能按照自己的选择单方解除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这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施行的“无因退货”的做法。
“消法修订的首要目的,是进一步拉动内需;其次是为了夯实消费者权利,规范企业经济行为,提高企业竞争力,提高民族经济的竞争力。”参与消法修订的刘俊海说,中国不仅要融入全球,更要引领全球化潮流,所以,消法修订瞄准了世界上最高端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新消法明确了对网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不过,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消法,在社会诚信建设、经营者义务等方面进行了加强和完善。其更大的意义在于,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增强社会的消费信心,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扩大内需。
公益诉讼
满足消费新需求推动制度完善
2018年5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起的“三宗关于生产销售假盐的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胜诉,3起案件的8名被告共须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7480元。
这也是新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实施后,法院首次支持的消协组织的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
“在大规模侵权现象出现时,消费者组织挺身而出,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扩大了维权收益。”刘俊海说,新消法不仅确立了消协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定位,还明确了引导消费方式、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等职责,对消协充分发挥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2014年新消法实施后,消费公益诉讼成为消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大法宝。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消费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等法律问题,从而助推了这一制度的落地。
根据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2018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54588件,解决262395件,投诉解决率74.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6295万元。
另一组数据更加庞大,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34年来,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已经受理消费者投诉1000万件以上,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几百亿元。
透过这些数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陈剑得出一个结论:消法实施以来,消费者在消费中遇到的问题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水平的改善,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重视生活品质和健康。据中国消费者协会调查,在消费者购物或消费过程中,70%的用户考虑的是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不再是用户购物重点关注的唯一因素,消费者在产品的品质和安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陈剑说,与此同时,改革开放的40年,随着经济腾飞,消费者关注的视角也发生了变化,以前多是关注产品质量,如今延伸到了精神、环境保护等;以前多是替自己维权,现在有更多的人在打公益维权官司;从以前消费者多数会屈从于行业惯例,到现在他们愿意通过法律手段据理力争,试图推动制度的完善。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第一任秘书长、亲身经历了中国消费者保护事业的兴起和发展的王江云老先生看来,经过40年的努力,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创新,已经形成了法律、行政、社会、媒体四大监督体系。中国消费者保护事业的发展,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结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立法之日起,便旗帜鲜明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更成为拉动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法律杠杆,助力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加快我国经济的市场化与法治化进程。
改革开放40年来,贯彻落实消法不仅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大幅提振消费信心,拉动消费内需,而且有助于刺激投资需求,从而形成消费驱动投资、投资助推消费的良性互动的经济增长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