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1 06:36:09来源:法律常识
惊心动魄的维权之战 2020年6月8日是阳光明媚的一天,姜某来到了大连市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郑重地将11万元的赔偿款送到了他手中,拿到赔偿款的姜某,万语千言一时涌上心头,却无法表达出来,忍不住两行热泪滚落下来,五年的维权路上,遭遇的艰难险阻还历历在目。2015年5月,年龄已经50多岁的他,失去了就业的黄金年龄了,失业已经有10个多月了,唯一的失业补助金也即将领取完毕,其心中十分着急和恐慌,在姜某十分着急就业的情况下,偶尔在报纸上看到了一则《招工广告》,广告中是某单位招聘工人,待遇十分优厚,姜某看到后,欣喜若狂,广告上的职位和待遇都好像是给自己准备的一样,这则广告简直是雪中送炭,如果有了工作,生活就会好起来,怀着对未来生活的向往,姜某当即按照广告上的电话,怀着忐忑的心情给招工单位打去了电话,电话那头是一名中年男性,听口音是一名地道的大连人,其自称为宋厂长,宋厂长十分爽快地告知姜某工作位置还有,第二天可以去面试,第二天,姜某收拾整齐,小心翼翼将自己身份证和户口本藏入自己贴身衣袋,兴高采烈地乘坐上了公交车,公交车上他心情很好,还哼起了小曲,车辆好像也十分顺了他的意,一路畅通地来到了工厂大门口后,姜某不等车辆停稳,就急忙跳下了车,发现这个单位果真不简单,崭新的厂房高大气派,车辆排列井井有条,人员来回穿梭其中,这就是姜某理想中的工作单位啊!于是,姜某急忙来到工厂门口,用颤抖的双手从怀中掏出了按照事前得到的电话号码,拨通了厂长的电话号码,姜某小心地询问厂长,表示自己已经到来,厂长打着官腔告知你等着,不一会厂长的秘书从楼丛中漫步踱了出来了,来到姜某面前,上下打量了姜某一通,哼出几个字,是你来面试的,走吧!姜某顺从跟在秘书的身后来到了厂长办公室,厂长躺着他厚大的椅子了,非常傲慢但又有经验地询问姜某的工作经历,姜某小心利索回答完了问题,厂长告诉你被录用了,第二天来上班,主要是清扫卫生。姜某听完,不知是高兴和还是扫兴,自己工作应聘不是扫卫生的,却让自己扫卫生,高兴的是总算又有生活来源了。第二天,姜某提前来到厂里,带班工长告知姜某,我们工厂主要从事是机械加工的工作,都是精密仪器,不要乱动,不要有偷窃等行为,紧接着姜某被工长安排去了干杂活,杂活就是规整车间的卫生,清扫地面,姜某心想只要有活干,挣上钱,养上家,干什么都行,姜某就这样开始了在工厂的杂活工作了,姜某于是开始清理各种下脚料,抬各种各样的钢板,姜某从早上一致干到晚上,手上磨得都是血泡,也没有任何怨言,其只盼着工资尽快发放,工作一直工作到了第8天。第八天,姜某早早来到了工厂,进行相关清扫工作,工长走过来,给其布置了今天任务,把工厂内的卫生弄好,把钢板整理后,否则克扣工资;姜某开始奋力完成一天工作计划,上午10点左右,工厂的规定休息时间到了,其他人都去休息了,而姜某因为工作没有能完成,还在奋力完成工作,一张刚刚裁剪完毕的铁板被丢弃在其他铁板下,姜某走了过去,抬了抬铁板没有抬动,铁板下压着一根钢管,姜某只能试图抬起钢管搬动铁板,不幸的事件发生了,钢管在撬动铁板的情况下,铁板上巨大的铁块,姜某根本无法支持如此巨大的力量,钢管脱离了姜某的手掌,直接重击在姜某的脚掌上,姜某随即被击倒在了地上,在厂外的同事听到巨大的声音后,赶紧跑了观看,姜某已经倒在地上,脚部被钢管死死压住,同事们赶紧帮忙抢救,经过大家合力抢救,姜某的脚从铁板下移动出来了,而姜某此时脚部已经失去了知觉。同事们紧急通知了厂长,厂长走出来,让姜某自己想法子去医院,姜某只能忍着剧痛,联系到了自己的亲戚来到工厂将其接送到医院进行救治。 第二天,姜某来到医院再次进行检查治疗,此时,厂长突然出现在医院里,告知,单位同意给你出点医疗费,说完不等姜某同意,就将姜某手中病案抢走,扔下一千块钱走了,忍着剧痛,姜某交上了医疗费用,经过诊断,姜某的小脚趾已经骨折,需要住院治疗,而姜某已经无能力交款住院了,只能在家保守治疗了。 保守治疗3个月后,姜某可以拄拐下地走动了,姜某想起自己工资还没有给,于是,亲戚开车带着姜某来到了工厂,工厂根本不让姜某进入单位,电话联系厂长后,厂长明确说你是自己受的伤,自己解决,我们单位不管,工资不给,你药费是我们付的,顶药费了。姜某的工资也就此没有着落了,姜某陷入了困境中。 2015年7月,姜某来到了大连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司法援助,中心的接待人员热情接待了姜某,详细记录了姜某的陈述,并复制了所有的证据材料,中心工作人员接待发现,本案件根本没有证据,姜某工作只有8天,没有发放过任何的工资也没有社保,工厂也没有同其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仅仅是剩余在手中的第一次诊疗的门诊手册(一共4页),其他什么证据没有,案件如果贸然诉讼,必然以败诉收场。 大连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姜案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决定迎难而上,突破险阻,为姜某维权,案件因证据极少,由法律援助中心交给了我们律师进行具体方案的实施和进行。 2015年案件正式开始启动,律师开始首次收集对方证据,我们制作了谈话提纲,交给了姜某,要求其按照谈话提纲中的谈话进入方式和提问方式同厂长进行对话,姜某首先电话联系到了厂长,说明了医疗费的支付情况,随后话锋一转进入到了8天工资何时给付的话题,几个话题相互联系,工厂的厂长均回答了相关内容,此份证据被我方录音记录下来,作为双方劳动关系的基础证据进行使用。同时,我方开始协助姜某收集医疗证据,本案发生后,第二次医疗的证据原件被单位收走,我方手中的复印件无法作为证据直接使用,我方会同姜某到主治医师处,请求核实复印件真实性,最后得到医院方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我方成功补足了医疗证据。 为了确保本案基础证据扎实准确,制定了详细的电话谈话方案,做到问题简单易答,对方没有抵触情绪,反复进行了演练修改,力求一次成功,2016年2月,我方突然拨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几个简单仅需要回答:“是或不是”的问题,就彻底锁定了在工厂发生工伤事故的全过程。 基本证据取到之后,2016年3月,律师将全案证据全部汇总,按照“先易后难”的办案原则,启动了确认姜某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后,首次开庭,单位方的劳动法专家律师参加诉讼,诉讼中,单位方提出根本不认识姜某,姜某是谁不清楚,随后出具了单位的员工名册,名册中没有姜某的姓名,同时,其出具了“重磅证据”一份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机关的立案证明,此份虚假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姜某的相片,姓名也是姜某,身份证号和出生年月日全部系伪造,单位方声称姜某拿此虚假证件要欺骗单位,但是没有得逞,并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姜某是否使用假身份证。如果本案姜某被认定使用假身份证,那么所有过错均在姜某,同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方针对出现在仲裁的证据,从假身份证并没有姜某的认可和签字,到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通知书,并不能说明姜某犯罪,立案仅仅系初查,并没有结论,故不能认定有使用伪造身份证的情况。我方出具了同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的通话录音,直接证明拖欠劳动报酬和工伤的情况,而工伤的医疗手册时间形成了链条式证据锁定了工作时间。我方的证据被仲裁全部采信,劳动关系的确认为本案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我方劳动关系确认后,单位不服裁决,提出了起诉和上诉,在二审上诉中,我方对单位出具公安机关的立案证明重新做了详细论证,在长达近5个月(仲裁到二审)中,公安机关到二审开庭时也没有结论,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就是公安机关简单初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犯罪,案件已经撤销,公安机关也没有找我方进行过任何调查了解,办案程序和时间均已经超过了,所以此立案证明没有任何证明力,请求法庭排除此证据。我方意见被完全采信,二审法院在判决主文中认定姜某没有使用过虚假身份证件,彻底否定了单位方的辩解和陈述。 我方在确认劳动关系二审生效后,2017年立即向大连市某区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相关部门到了单位进行了工伤调查,调查过程中,单位方极力干扰,许多单位证人都出来证明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我方也向工伤认定机构提供了同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的录音,工伤认定机构经调查后,认定发生了工伤事故,做出了工伤事故认定,姜某依法申请进行了残疾评定,被确认工伤等级10级,我方至此,本可以再做出工伤待遇的确认,整个案件就全部维权完毕,没有想到的是,本案由此突发重大转折,险些导致我方维权行为全部失败。 2017年我方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伤残评定书》向大连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待遇仲裁,在仲裁等待开庭时,单位方于2017年4月21日突然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伤残评定书》,之后,又撤销了复议申请,直接向大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考虑行政诉讼时间长,本次工伤待遇仲裁我方依法撤诉。2017年底,单位以大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姜某为本案第三人在大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律师继续转入行政诉讼程序,律师迅速转换角色,由原告变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2018年大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单位方以大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庭审中,单位方律师突然声称单位掌握着现场视频,发现姜某系故意自残,目的是诈骗工伤保险赔偿,属于工伤诈骗,随后,单位方出示了长达20分钟的现场视频,同时,现场视频还做了另一份特效处理,按照三分之一慢放速度播放的,并将视频进行了截图说明,现场的视频中再现了当时受伤的情况。我方迅速对此视频进行了质证,我方认为此视频充分说明了姜某在工作场所和时间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事实,这是个铁的证据,这个证据对我方工伤认定来说是强有力的证据,我方认为此证据是工伤认定补强证据,单位第二份证据是一双劳保鞋,其证明在劳保鞋保护下的脚部是不能受伤的,我方迅速对此做了驳斥,我方列举了录像中显示当铁板砸到姜某的脚上时,姜某跳了起来,同时,捂住脚部,同事们都上了围观帮助,充分说明了脚部受伤的情况,单位所述,不可能受伤是主观判断,没有科学的鉴定报告和依据,不能采信。我方观点虽然被采信,但是,因为本案出现了重大的视频资料,导致了工伤认定程序中的依据不完整,一审法院做出了撤销大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此种情况已经发生根本逆转,在行政机关已经放弃的情况下,我方毅然做了二审诉讼,我方依法上诉到二审法院,去说明情况,但是,因为案件出现如此重大证据,显然是程序上有瑕疵,无法维持大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结论,一审和二审认定工伤认定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因证据不足撤销对我方的工伤认定,案件情况发生重大转折,我方全盘败诉。工伤认定被撤销后,律师将所有庭审笔录和证据复印回来,重新研究材料和证据,分析问题所在,从各个角度包括法院的角度来审视这个案件,经过非常细致的分析和理解,律师的观点是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我方在本案中遇到了重大挫折,案件被整个推翻,工伤不能被认定,姜某此时也犹豫了,认为法院已经推翻了工伤认定,不可能在翻盘了,已经准备退出了,而作为工伤认定的大连市某区社会保障局也认为本案法院已经认定不构成工伤,法院的判决是有最高效力的,是司法审查,高于行政职权,应当按照法院意见处理,本案不属于工伤。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证据和判决对我方均是不利的,何去何从是个十分艰难的选择,律师的压力陡增。律师经过再次梳理案件规范组织证据,决定再次向大连市某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姜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部门收到材料后,发生了犹豫不决的情况,迟迟无法决定,因为法院判决已经撤销工伤认定,而相关的基础证据没有发生变化,如果再次做出工伤认定,风险无疑是巨大的,极可能再次被法院否定,给单位造成被动,我方同姜某商谈后决定不再被动,必须化被动为主动,争取话语权和主动权,于是,律师书写了一份长达1万多字的《情况说明》,从整个工伤认定的程序和证据,以及法院的意见,我方的法律依据和对方证据的漏洞进行了一次全方位的阐述和说明,此文件直接交给了大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机构,经过反复的比对和研究,2018年4月3日工伤认定机构顶着巨大压力,再次以相同证据和理由做出了姜某为工伤的认定书,认定书送达双方后,单位方以案件已经定论不构成工伤为理由,再次起诉到某某区人民法院,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又出现了匪夷所思的证据,一张签有姜某签名,说明受伤不是在单位受的伤而是在家受伤的文件出现在法庭上,单位企图再次逃脱责任,我方当即指出签字我方签字,但是中间字迹书写是单位负责人添加上去的,而且整个文字书写的布局已经不是一次书写下来的格局了,文字都到签名的下方了,跟书写习惯是显然不同的,我方可以依法鉴定书写字迹,在我方压力下,负责人承认是其自己书写的,此份证据被法院直接排除。经过我方证据的详细说明和展示,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判决本次工伤认定完全正确,驳回单位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请求,我方一审将案件逆转成功,回到了胜诉的轨道上来,单位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二审法院,我方再接再厉,一举击败单位方,二审胜诉,这样我方已经朝着胜利的方向前进了。工伤认定胜诉后,2018年中旬,姜某开始工伤待遇赔偿,在工伤待遇赔偿案件中,我方列举出来了姜某的工种和规定的工资标准,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35条中均被仲裁采信,劳动仲裁裁决单位方支付我方赔偿11万元,单位再次以使用虚假身份证和自残等理由来辩驳,均被一审和二审法院驳回,最后二审维持了11万的赔偿结果。判决生效后,单位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款项,律师书写了相关的执行申请,提交给了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申请查封相关设备和账号,在强大的执行压力下,2020年6月,单位将所有赔偿款项全部送到法院,由法院转交给了姜某,本案是近几年来遇到的最为艰难的工伤维权案件,历经了工伤赔偿的所有法律程序和环节,期间穿插着行政诉讼和刑事报案等事件,历经5年维权,曲折离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