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1 08:36:09来源:法律常识
7月20日下午,西安长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郭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布实施后,长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首例公民个人信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郭某多次通过微信、邮箱向被告人袁某(另案处理)出售西安市小区业主信息共计20余万条,内容包含公民姓名、联系电话、房屋面积、价格等信息,非法获利2000元。经鉴定,郭某向袁某出售的信息去重清点合计163955条,其中个人信息110120条、房产信息13559条、车位信息221条、电话信息40055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非法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且情节特别严重,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追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责任罪外,还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的规定,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诉请判令郭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10000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石景云的主持下,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了法庭调查,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建议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郭某当庭认罪认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悔过,并表示愿意公开道歉,之前法律意识淡薄,今后一定踏踏实实做人,绝不再触犯法律红线。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互联网时代,骚扰电话、诈骗信息让广大公民不胜其烦,也滋生了大量大数据定向“杀熟”、“双十一”短信轰炸等个人信息滥用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运而生,这是我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也首次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等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面对个人信息频频泄露,如何加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
首先,你要知道,何为公民个人信息?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日常生活中大家要提高警惕:
1、不随意丢弃包含个人信息(快递单、车票、登机牌、购物小票、业务单、水电费账单等)的各类生活单据;
2、避免在社交软件上透露或者标注亲戚好友的真实身份信息,朋友圈尽量不晒包含个人信息的照片和动态;
3、不贸然参加网络“调查问卷、小游戏测试、购物抽奖、申请免费礼物”等各类互动活动;在购物网站网购时填写个人信息不要过于详细;
4、在公共场合使用无保护或来源不明的WIFI时,切勿进行涉及银行密码、各类验证码等操作;
5、收到短信、即时聊天软件发来的不明链接,勿轻易点击等。
在此,法官建议广大市民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谨慎提供核心个人信息,慎重勾选个人信息授权使用条款,养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作者:任昱婷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