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1 10:32:06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
2015年8月26日朱某与乙建设工程公司签订《挂靠协议》,挂靠期间为两年,即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
2016年11月2日,朱某以被挂靠单位乙工程公司名义与发包人甲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合同价款4058300元。该案涉项目实际开工日期为2016年11月2日,完工日期为2016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2月23日。
因未收到工程价款,朱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工程公司支付其工程款4058300元,甲公司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利息1025800元,由乙工程公司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
朱某借用乙工程公司的资质与甲公司签订案涉施工合同,乙工程公司作为被借用资质方,欠缺与发包人甲公司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乙工程公司与甲公司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
而朱某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甲公司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朱某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
乙工程公司系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朱某关于乙工程公司承担案涉工程款及利息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注意:
《挂靠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案涉《工程项目合同书》属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无效情形,应认定案涉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