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3 14:50:06来源:法律常识
“镜像规则”要求要约和承诺完全一致致使实践中交易双方将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在缔约上。因此,有必要对要约非实质性变更的类型进行界定,使得没有实质性变更的要约,交易双方能快速订立合同,加快交易效率。
问题是什么样的变更是非实质性的呢?相较于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系指非以增加或者改变要约人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没有提出新的权利义务,或者虽有变更,但是未增加要约人的负担。
据此,变更类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一、承诺中仅提及了或者强调要约人的法定义务。此种情况并未给要约人增加义务,亦未引起要约内容的变更。比如,《民法典》八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通知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目的是强调或者提醒要约人严格履行其法定义务。因此,此种情况构成要约非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虽对要约进行了变更,但是仅为了说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未对要约的实质内容进行了变更,也未创设任何具有约束力的新的权利义务。此种变更不会改变要约人的意图,仅在承诺中增加了说明性质的条款使得交易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不会增加要约人的义务。
三、轻微改变合同必备条款。因为承诺人对要约的个别条款的轻微变更并不会损害要约人的利益,所以也不应该发生要约的实质性变更。例如,在要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承诺人补充性的提出“以最合理和方便的方式运输”。
四、承诺人同意要约主要条款的内容,只是再承诺后添加了单纯的询问、或者对原有要约条件提出批评,或者为了表达一些愿望,并没有提出新的合同成立的要件,要约内容也未产生实质性变化。
五、修改合同非必备条款。合同非必备条款并不决定合同的成立。因此,修改这些条款不必然引起实质性变更,影响合同成立。
综上所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形成了对原要约无任何实质性进展的说明或者提醒,对解决“镜像规则”带来的诸多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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