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3 16:39: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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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市检察院与律师在检察工作中的交流,促进检律关系良性互动,推动检察工作高水平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律师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通知》的相关要求,3月14日下午,我院召开“检律互动”座谈会。
余姚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倪志丹,宁波市律师协会余姚分会会长徐敏,副会长窦鹤年、郑百军等领导及 12家律师事务所代表应邀出席会议。我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王钢副检察长主持。
会上,我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负责人分别介绍了本部门的主要职能。重点介绍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的受案范围和典型案例,以及各部门在律师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各项职能。
座谈交流
窦鹤年
浙江鑫浩律师事所主任
民事诉讼监督职能应以查处虚假诉讼为重点,同时把审查重点放在原审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上,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徐惠永
浙江囤德律师事务所主任
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时,应重视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如未依法对不依法执行的被执行人不采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等情形进行监督。
吕天平
浙江四德律师事所主任
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要紧紧抓住“公共利益”这一核心,认真区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楼静波
江苏圣典(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法律宣传,特别是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案范围、受理程序等,对不予受理的情形要进一步释法说理。
黄纪锋
浙江姚城律师事所律师
希望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案件线索受理时,加强衔接,对办案流程、期限等方面形成答复机制,增强律师对案件的可预期性。
方海平
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均是对外的“窗口”部门,希望检察机关加强宣传这两个部门的不同职能,以利于申诉人更好地找到正确的申诉窗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沈宏建
浙江舜联律师事所主任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可以做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加强与法院的联动,在防范虚假诉讼等方面能提前介入,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史销销
浙江义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重视律师对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理,同时,希望检察机关程序性信息推送方面能进一步优化,保障律师各项合法权益。
龚恒
浙江浙耀律师事所副主任
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律师存在对被执行人真实财产、法院是否穷尽其调查手段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希望检察机关能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建议法院在执行裁定文书后附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情况。
郑百军
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主任
建议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重点放在虚假诉讼查处及执行监督上,同时结合党委政府的专项工作,重点加强公益诉讼的职能,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并希望将今天座谈的活动形式形成常态化的联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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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敏/
宁波市律师协会余姚分会会长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主任
在余姚检律互动已有的基础上,希望能推动检律共同体的建设,进一步加强交流,同时检察机关可以借助律师群体加强自身职能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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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志丹/
余姚市司法局党组成员
通过此次座谈交流,明显感受到检察机关对律师会见当事人、阅卷等权益保障比以往更加重视,希望以此次座谈交流为桥梁,搭建检律互动的平台机制,建立检律共同体,共同维护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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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钢/
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先后进行了监察体制改革、员额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监督职能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和延伸,我们今后会从人员配置、案源拓展、增强监督刚性等方面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作用。同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三点希望:
1加强检律的良性互动,建立互动机制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律师召开座谈会或专题研讨会,在民行检察业务领域搭建学术研讨交流平台,提升检律双方的业务水平。
2在互动的基础上,建立线索移送机制
律师在执业中发现虚假诉讼、审判人员违法、公益损害等线索的,可以通过律协向检察机关进行移送,将律师群体纳入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3希望建立专家团队,充实检察力量
探索成立民行律师专家库,将本市辖区内民行领域的专业律师纳入该库中,在疑难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给予专业上的支持与帮助。
结语
今天参会的三个业务部门会后对律师提出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有效梳理,要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推动民事行政检察等各项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