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10:03:11来源:法律常识
刑法罪名|绑架罪
1.概念: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2.法条依据: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李华涛、李松杰等犯绑架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 |||||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 判决日期 |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 公诉机关 |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
审理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理级别 | 刑事二审 | 上诉人 | 李松杰 |
法院认为 |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松杰伙同原审被告人李华涛、邵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 在共同犯罪中,李华涛提起犯意,选择作案对象并跟踪被害人,出资购买作案用车辆,实施绑架被害人并提供看管被害人的地点。 上诉人李松杰和原审被告人邵帅积极参与预谋,跟踪被害人,并实施绑架和看管被害人。 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李华涛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李松杰、邵帅,其行为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 原判认定李华涛构成一般立功不当,应予纠正。 案发后李华涛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但原判对被告人李华涛、李松杰、邵帅作案时使用的别克君威轿车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红色杂牌手机两部、匕首两把未予没收不当。 上诉人李松杰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 ||||
法院判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速裁程序案件的审期】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