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量刑,刑法 绑架罪

时间:2022-11-04 10:03:11来源:法律常识

刑法罪名|绑架罪


刑法罪名|绑架罪

一、罪名:绑架罪

1.概念: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2.法条依据: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罪名|绑架罪

二、相关案例

李华涛、李松杰等犯绑架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判决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公诉机关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审理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级别

刑事二审

上诉人

李松杰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松杰伙同原审被告人李华涛、邵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

在共同犯罪中,李华涛提起犯意,选择作案对象并跟踪被害人,出资购买作案用车辆,实施绑架被害人并提供看管被害人的地点。

上诉人李松杰和原审被告人邵帅积极参与预谋,跟踪被害人,并实施绑架和看管被害人。

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李华涛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李松杰、邵帅,其行为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

原判认定李华涛构成一般立功不当,应予纠正

案发后李华涛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但原判对被告人李华涛、李松杰、邵帅作案时使用的别克君威轿车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红色杂牌手机两部、匕首两把未予没收不当

上诉人李松杰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驳回上诉人李松杰的上诉,维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
  2. 上诉人李松杰和原审被告人李华涛、邵帅作案时使用的别克君威轿车(车牌号为冀D×××**)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无车牌号)一辆及红色杂牌手机两部、匕首两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刑法罪名|绑架罪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速裁程序案件的审期】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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