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10:48:11来源:法律常识
一、前述:本案讲述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被侵权人的手受伤了,要求了护理费,侵权人不服,认为手受伤,不需要被护理。但法院认为:
由于翟兰梅已近七十岁,伤及右腕、腰部多处软组织,一审法院认为给予翟兰梅一定期间的护理实属必要,因此,一审法院酌定的护理时间及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案件概述
2021年8月12日北京三中院(2021)京03民终1190号:
上诉人刘某1、黄某、刘某2因与被上诉人翟兰梅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刘某1、黄某、刘某2上诉请求:
刘某1、黄某、刘某2认可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医疗费的部分,但对护理费部分不服。
刘某1、黄某、刘某2认为翟兰梅要求支付护理费没有合法依据,翟兰梅既无住院治疗也无医嘱,也没有卧床不起的情况,缺乏要求刘某1、黄某、刘某2支付护理费的依据,不能因为翟兰梅为了得到更好的护理而让我方承担责任。
三、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1、黄某、刘某2应否承担翟兰梅的护理费用,对此,刘某1、黄某、刘某2称翟兰梅要求支付护理费没有合法依据,翟兰梅既无住院治疗也无医嘱,也没有卧床不起的情况,缺乏要求刘某1、黄某、刘某2支付护理费的依据,但由于翟兰梅已近七十岁,伤及右腕、腰部多处软组织,一审法院认为给予翟兰梅一定期间的护理实属必要,因此,一审法院酌定的护理时间及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