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护费,陪护费赔偿标准2022

时间:2022-11-04 10:48:11来源:法律常识

一、前述:本案讲述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被侵权人的手受伤了,要求了护理费,侵权人不服,认为手受伤,不需要被护理。但法院认为:

由于翟兰梅已近七十岁,伤及右腕、腰部多处软组织,一审法院认为给予翟兰梅一定期间的护理实属必要,因此,一审法院酌定的护理时间及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案件概述

2021年8月12日北京三中院(2021)京03民终1190号

上诉人刘某1、黄某、刘某2因与被上诉人翟兰梅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刘某1、黄某、刘某2上诉请求:

刘某1、黄某、刘某2认可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医疗费的部分,但对护理费部分不服。

刘某1、黄某、刘某2认为翟兰梅要求支付护理费没有合法依据,翟兰梅既无住院治疗也无医嘱,也没有卧床不起的情况,缺乏要求刘某1、黄某、刘某2支付护理费的依据,不能因为翟兰梅为了得到更好的护理而让我方承担责任。

三、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1、黄某、刘某2应否承担翟兰梅的护理费用,对此,刘某1、黄某、刘某2称翟兰梅要求支付护理费没有合法依据,翟兰梅既无住院治疗也无医嘱,也没有卧床不起的情况,缺乏要求刘某1、黄某、刘某2支付护理费的依据,但由于翟兰梅已近七十岁,伤及右腕、腰部多处软组织,一审法院认为给予翟兰梅一定期间的护理实属必要,因此,一审法院酌定的护理时间及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