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15:56:09来源:法律常识
图1 近五年专利侵权案件(民事)判赔数额统计
《专利法》(2008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实务中,依据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案例较少,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专利许可使用率不高,如果专利权人能够大胆进行专利许可,做好专利许可布局,把控专利许可风险,保存相应证据,那么“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将会成为常态。
在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电捷通公司”)与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中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3】中,西电捷通公司提交了四份与案外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有与之对应的履行发票予以佐证,索尼中国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四份合同于2009年、2012年签订于西安和北京,其适用地域和时间范围对本案具有可参照性。四份合同约定的专利提成费为1元/件,虽然该专利提成费指向的是专利包,但该专利包中涉及的专利均与WAPI技术相关,且核心为涉案专利。因此,上述四份合同中约定的1元/件的专利提成费可以作为本案确定涉案专利许可费的标准。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专利为无线局域网安全领域的基础发明、获得过相关科技奖项、被纳入国家标准以及索尼中国公司在双方协商过程中的过错等因素,支持了西电捷通公司“以3倍许可费为标准确定赔偿数额”的主张,判决索尼中国公司向西电捷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629,173元。
由本案可知,专利权人应当大胆进行专利许可,做好专利许可布局。专利许可至少存在以下三方面的优势:第一,可以扩大专利实施范围,增加专利产品市场占有率,提升专利市场价值;第二,可以推动技术再创新和技术进步;第三,将来一旦发生专利侵权纠纷,《专利许可合同》以及对应的发票都是索赔的重要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专利许可合同》需要明确专利许可方式、许可范围、许可地域、许可期限、履行方式等,同时要留存对应发票予以佐证。
[1]参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132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