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16:55:10来源:法律常识
非法经营罪所涉范围及立案标准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罪中的“非法”即指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在认定是否属于第(四)款对规定等行为时,应当严格把握,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未取得相应等许可即开展经营活动,比如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即开展烟草生产和经营活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进口药品未经药监局备案未开展相应的活动等。
二、非法经营罪所涉范围
非法经营罪所涉范围较广,分别为(一)食盐;(二)烟草;(三)药品;(四)非法放贷;(五)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六)非法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七)非法经营外汇;(八)非法开展电信类业务以及(九)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包括1.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2.生产、销售赌博机;3.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4.私设生猪屠宰厂(场);5.删除信息或发布虚假信息等。
三、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本罪立案追溯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确定。
但随着司法解释或者新归入犯罪行为的范围扩大,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不同的领域而不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就非法放贷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非法放贷行为中的立案标准
其实,放贷行为在2012年并未入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2012]刑他字第136号)回复称: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对于经营的提示
非法经营罪所涉范围非常广,虽然对于是否构成本罪持严格态度,且必要时将报请最高院,但企业家应当在经营范围内经营,同时严格遵照国家规定但行政许可的要求办理相应的许可证件,避免发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