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261条,法院调解赡养纠纷案件报道

时间:2022-11-04 17:27:11来源:法律常识

人生五伦孝为先,

自古孝是百行原。

为人子女应孝顺,

不孝之人罪滔天。

父母恩情深似海,

人生莫忘报亲恩。

第24期【“家事”速递】巡回法庭搬进病房 多元化解赡养纠纷

7月30日,一场别开生面的庭审在

四川省仁寿县井镇医院的病房内进行,

仁寿法院巡回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为求妥善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

承办法官5次下乡走访,先后到村委会、满井镇政府、镇医院了解情况,多方协调,特意邀请了家事调解员、镇调委会、社区调委会、医务人员参与调解,

最大限度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01

一纸诉状将两儿子告上法庭

家住仁寿县满井镇杜家村的老人闵某,今年82岁,育有两个儿子,即二被告。老人患有老年痴呆6年左右,完全不能自理有三年多时间,瘫痪在床也有一年多。原告平时随小儿子生活,费用由小儿子在承担。

第24期【“家事”速递】巡回法庭搬进病房 多元化解赡养纠纷

起诉书上称:被告小儿子找大儿子协商老人的赡养问题,多次被大儿子打骂、侮辱,对原告闵某也多次打骂。经村委会多次调解达成协议后,大儿子均未履行赡养义务。2016年6月1日至6月4日由于老人老年痴呆走失四天,大儿子也不闻不问。2019年5月19日,原告生病发高烧,小儿子将原告送到仁寿医治,期间小儿子找大儿子商量老人的医药费等问题,大儿子及妻子以“凭什么要把原告送医院去,又没喊他送去”为由拒绝分摊医药费问题。目前,原告病情越来越严重,而且身体多处生褥疮,特别需要日夜不间断的照料,每两个小时都要为原告翻身一次,上一次药。在照顾原告有困难的情况下,小儿子再次找到大儿子协商,大儿子直接拒绝。就原告的赡养问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履行赡养义务;其他各项费用各自承担50%。

02

法官5次下乡走访、多方协调

—— ——时间线—— ——

● 7月18日下午,到原、被告家里、杜家村委会了解情况;● 7月19上午,到满井镇政府了解情况;● 7月19日下午,到原告医治的满井镇医院了解原告入院治疗情况;联系满井镇调委会协商调解事宜。● 7月22日,原告提交先予执行申请。● 7月23日上午,承办法官组织两被告协商先予执行事宜。大儿子方准备交先予执行费,后又返悔。

● 7月29日上午,再次到原告医治的医院了解情况,并邀请医务工作人员参与调解。● 7月30日,在满井镇医院开庭巡回审理。邀请了家事调解员、满井镇调委会调解员、杜家社区调委会调解员、医务工作人员参与调解。

与村社、镇政府联动 摸清案情

为了解情况,7月18日下午,承办法官先后来到原、被告家里、杜家村村委会走访。经了解,老人与小儿子均是精准扶贫户,老人患有间歇性老年痴呆且瘫痪在床多年,身上多处褥疮溃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小儿子患癫痫,小儿子妻子患有心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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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儿子与小儿子从1981年7月2日分家后至今,因为老人及两被告奶奶赡养事宜,经村委会等多次调解,并于1996年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基本都能按照协议履行。但近年来,老人患病严重后,大儿子与小儿子为老人的赡养等问题,不断的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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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走访,法官了解到,小儿子对赡养老人没有异议,并且老人现在也主要是由小儿子在负责照顾,医疗费用也是其支付。大儿子则拒绝赡养,情绪非常激动,称老人将土地、竹子、房屋等财产都给了小儿子,自己什么也没有获得,称小儿子威胁殴打他等,对小儿子意见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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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9日下午,承办法官冒雨到满井镇政府了解情况。

与医院联动 解决迫切问题

考虑到老人的健康问题,承办法官及时要求与老人同住的小儿子将老人送往就近的医院治疗。为全面了解老人的身体状况、老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具体问题,承办法官先后到原告治疗的医院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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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原告申请了先予执行,仁寿法院及时作出裁定。裁定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大儿子认为之前是与小儿子达成了协议,即由大儿子赡养两被告奶奶熊某,小儿子则负责原告的养老及身后事。大儿子认为自己独自完成了对奶奶熊某的赡养,且两家的承包地划分是原告的土地与小儿子一家在一起,奶奶的土地与大儿子一家在一起,大儿子负责了奶奶的土地耕种和负担及其他一切费用的交纳。因此,大儿子认为自己不应再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同时,大儿子还认为小儿子对原告闵某并不好。而小儿子并不认同大儿子的意见,认为在1981年分家时已经专门给了100元钱,提了猪、720斤谷子来料理了奶奶的身后事,奶奶是原告尽的赡养义务,在1996年小儿子与原告的分家协议上也写明了两兄弟需要承担奶奶的赡养。

大儿子与小儿子之间各执一词,矛盾尖锐,且双方情绪激动。

法官从情理、法理上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试图说服大儿子交纳老人现阶段的住院相关费用,即先予执行的费用。在多番劝导之下,大儿子称愿意交纳,但在交纳的过程中,大儿子又返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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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多部门联动 妥善解决赡养问题

为尽快解决老人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问题,承办法官决定到原告所在医院进行巡回审理。7月30日上午,在满井镇医院开庭巡回审理。下午,邀请了家事调解员、满井镇调委会、杜家社区调委会、医务工作人员参与调解。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庭审,大儿子坚称要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就必须要原告将领取的养老金、低保等费用、原告的土地、住房等财产进行分割,坚持自己一人将奶奶赡养终老,老人应该由小儿子赡养。见大儿子以各种理由拒绝尽赡养义务,小儿子当场拿出老人存折表示自己分文未取,同时,小儿子也提出自己经济困难,身患疾病等,也愿意出老人的部分生活费、医疗费,其他费用无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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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化解老人与儿子之间,尤其是两兄弟之间的矛盾,妥善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承办法官庭后再次组织调解

调解中,针对大儿子对于老人财产分配不均的心结,承办法官详细宣讲了赡养父母的相关法律法规,让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明白,尊老爱老是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更是每个子女应尽法定义务,不因财产分配等任何理由免除。同时,为唤起大儿子对老人的亲情,承办法官特意将大儿子带到老人床前,耐心询问老人是否认识大儿子,当老人用微弱的声音说“认识”的时候,可以看出大儿子非常动容。经过调解员再三释法析理,大儿子表示愿意赡养老人,同时也承认,在原告住院期间,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愿意支付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护理费用。小儿子愿意放弃对原告垫付的部分营养费、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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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赡养问题妥善解决

最终,经过近六个小时的调解,于晚上七点多,在多部门协力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个儿子纷纷表示愿意赡养父亲,各给付老人医药费2000元,每月支付500元的生活费、护理费等,大儿子也现场交纳了5000元的先予执行费用,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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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案件中,

两被告积怨已久,矛盾尖锐,

承办法官分别于庭前、庭中、庭后3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老人的赡养问题才得以妥善解决。

04

法官释法

此案中,提到了“先予执行”,什么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此案件既属于追索赡养费的范畴,同时因老人全身多处褥疮已溃烂,急需送医救治,遂依法启动先予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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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大儿子声称,原告将土地、竹子、房屋等财产都给了小儿子,而自己什么也没获得,以此拒绝赡养。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是否应得到支持?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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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大儿子方声称签订了赡养协议,他还具有赡养义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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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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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 审签/ 张巍耀

● 策划/ 莫秀娟

● 文/ 张华杰、莫秀娟

● 编辑排版/ 莫秀娟

● 摄影/ 曾 真、张琬浩(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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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28-36235322

地址: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二段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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