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07:09:08来源:法律常识
在法医鉴定工作实践中,偶有因案件出现的特殊情况,受办案机关委托或者当事人一方申请,要求对受伤后因其他原因导致死亡的人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进行法医鉴定。
对于办案机关或者鉴定机关,往往因对此类情况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明确,出现办案机关不予委托或者鉴定机关不予受理鉴定的情况发生,而导致当事人诉求无法解决的结局,以至于不能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
对此问题,事实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则6.1条规定:“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2条规定:“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引用的第一个标准就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因此,对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死亡个体生前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可以依照文证材料按照文证审查的鉴定方法,严格比照标准相关条款进行综合鉴定。鉴定过程中所依据的材料,均应当是经办案机关审查认可的证据。对于办案机关不认可的证据,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