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11:02:10来源:法律常识
1.隐名股东已将代持股份出资款足额交付名义股东,专用于隐名股东对目标公司的出资,名义股东予以确认。(证明已出资。)
2.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名义股东仅得以自身名义将隐名股东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隐名股东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担保)。(证明实际出资人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3.在委托持股期限内,隐名股东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名义股东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可以提前要求名义持股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不填写受让人及日期。)
4.名义股东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取得隐名股东书面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行使表决权。(可以在签署协议时,要求名义股东签署委托隐名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授权书。)
5.名义股东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转交给隐名股东。
6.隐名股东有权随时解除代持股协议,名义股东应当按隐名股东指示向其移转“代表股份”或股权收入;在隐名股东拟向公司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质押“代表股份”时,名义股东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